一、借了高利贷的钱是否要全部还
高利贷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高利贷打了借条是否有效
高利贷借条载明的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民间借贷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夫妻一方借高利贷配偶是否要偿还
夫妻一方欠高利贷,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偿还该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借高利贷,未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属于个人债务,配偶不要承担该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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