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包括诉讼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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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情况下是不包括诉讼费的,不过,如果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但败诉方拒不支付诉讼费,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包括诉讼费。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包括诉讼费吗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内容详细了解。
申请强制执行包括诉讼费吗

一、申请强制执行包括诉讼费吗?

一般不包括诉讼费,但败诉方拒不赔偿诉讼费的,诉讼费也可以强制执行,而且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义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强制执行流程有哪些?

1、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填写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四、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

五、强制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诉讼费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申请强制执行包括诉讼费吗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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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2、执行过程中人民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二、向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如何计算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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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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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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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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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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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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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三、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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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执行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强制执行时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财产报告中包括以下的内容: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二、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可以让法院强制执行渠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以让法院强制执行渠道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常情形下,强制执行以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当然要经过立案—开庭审理—宣布判决的过程。多数时候,这是一个比较辛苦比较艰难的过程,主要是诉讼程序过于冗杂、漫长。那么,除了诉讼有没有更便捷的途径,可以尽快将债务人还款义务交由强制执行呢?
一、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合同),可加入一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并交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债权文书”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加入“接受强制履行承诺”,有利于尽快将纠纷引入强制执行程序,减少讼累,较快实现债权。另外,根据合同金额大小,公证费在数十元至三千元之间不等,相对于诉讼费、律师费来说要少得多。只不过,现实中有“资格”采用此种方式的,只有一些大型国企、企业集团、商业银行等等。对于一般商事主体,我建议若认为合作对方履约风险较大,可以提出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建议或要求。
二、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最高人民在《〈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
《物权法》这一规定相对于之前《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来说是一个巨大突破,目的在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该过程中,首先要尽可能的达成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对方不执行协议,债权人就可以持抵押权登记、抵押协议等证据到要求执行。但是,由于立法过于原则,《物权法》颁布至今最高院却没有出台相配套的实施办法以及机制改革。以致各地认识不
一,目前还鲜有司法实践先例。因此,这需要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协调,尽量争取。如果申请方是商业银行,通过非诉实现抵押权并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更大。
(原标题:除了诉讼,还有什么渠道可以让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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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的存款和汇款;代履行的义务;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扣押的场所以及设施或者财物等;和其他强制执行的方式等。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是一种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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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房产抵押强制执行包括哪些程序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抵押强制执行有哪些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原因有四点:

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

三,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四,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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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原因有四点:

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

三,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四,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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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实际履行的不足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实际履行的不足
强制实际履行,是一种最基本和优先于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形式,一般认为它是我国合同法首要的违约补救方式。实际上,强制实际履行是针对非金钱债务而言的,对于金钱债务,强调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替代履行之间的区分没有意义。对于非金钱债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和110条的规定,当违约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选择要求实际履行,违约方必须履行。但是,在110条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对“履行费用过高”的,违约方有权不实际履行,仅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但对如何把握“履行费用过高”,实务中遇到了困难。
我们认为,履行费用过高作为不能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事由,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在经济上的不合理性,即强制实际履行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浪费。如支付的费用过大,义务人作出的履行与权利人获得的利益极不相称。
二、强制实际履行有什么特点
从法律上看,强制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

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即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寻求法律上救济的一种方法。它和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方法相比较,更强调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从而实现非违约方订约的目的,而不仅仅强调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所以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更利于实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二,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强制实际履行是有效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补救方式,所以一般认为它是我国合同法中首要的补救方法。但是,首先采用并不意味必须采用,因为是否请求实际履行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只要债权人要求实际履行,又有履行可能,债务人应实际履行。所以,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

三,强制是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和实际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三、强制实际履行的性质
从表面上看,强制实际履行是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规定的义务或者说履行原合同债务,但实际上它已与一般履行合同义务在性质上有所不同。这不仅仅表现在强制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通常是在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时发生的,更重要的是强制实际履行的义务与当事人在订约后按合同的规定履生义务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义务的履行借助国家强制力实行的,这种履行义务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责任,而且是对国家的责任。在强制履行情况下,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只在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义务。
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只是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过程本身还没有借助于司法的强制,当事人并未实际地承担对国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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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强制执行费用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2、执行过程中人民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二、向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如何计算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相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2、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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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包括信用卡吗
强制执行包括信用卡,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包括下列财产:(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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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法律文书指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3)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提出。
(4)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规定,申请人是人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一、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人民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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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是马上执行吗
[律师回复] 对于2020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是马上执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指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也适用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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