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否必须是索取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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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非法拘禁罪是否必须是索取债务问题带来帮助。
非法拘禁罪是否必须是索取债务

一、非法拘禁罪是否必须是索取债务

非法拘禁罪不是必须是索取债务,符合以下要件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债务人是否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不是。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以下几类:

1、离婚案件中的原、被告。

2、抚养赡养等案件中负有义务的当事人。

3、其他案件中,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三、质押是否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

质押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非法拘禁罪是否必须是索取债务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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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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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能判缓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索债型非法拘禁可以判缓刑吗
债权人通过暴力的方式将债务人拘禁讨债时,能不能判缓刑,依据实情案情而定,如果没有实施殴打等损害人身的情形时,一般是可以判缓刑的。
索债型非法拘禁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索债型非法拘禁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如何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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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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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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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一审未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违反了刑诉法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的诉讼地位,拥有完整的诉讼权利,不管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其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害人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一)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有参加诉讼和法庭陈述、发问、质证、辨认、辩论等权利。在法庭上,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的物证,可以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参加辩论。
二、一审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错误,本案既不应定性为非法拘禁、也不应定为绑架,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因定性错误,进而导致量刑畸轻。理论上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是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被劫持者等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本案中,二被告人的供述均承认了以索要损失为名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具有殴打情节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雷某以被害人的爱人和孙子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同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二被告人所追索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单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而是借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勒索被害人赔偿不法损失并迫使书写“400万欠条”,该行为侵犯的是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利益的复杂客体,本质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简单地看,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似乎符合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尤其是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但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取的所谓“赔偿”并不存在,被告人的非法目的已经超越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之内容,其索要损失和逼迫书写欠条纯粹是为了实现将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是向被害人本人追索而不是以其为人质向家属索要,是将来交付财物而不是当场交付,本案不构成绑架也不构成抢劫。以上分析表明,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未遂。即使二被告人追索的债务为合法债务,追索的债务应有明确的数额,本案涉及的债为不明确债务,其不可能达到400万元,二被告人的索债远远超出了其诉求的范围。为追索合法债务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而超出的部分仍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论处,构成绑架、抢劫或敲诈勒索,故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与非法拘禁数罪并罚。
三、无被害人谅解和法定情形,一审的减轻从轻处罚违反刑法规定,同时不利于打击犯罪。从案发到一审庭审结束,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明明有罪始终作无罪辩护,雷某、徐某本人及其亲属无任何积极赔偿、求得谅解的诚意。综上所述,栗某的抗诉申请应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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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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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别人一笔钱,一直拖着不还,让那个人急需用钱买就把他给拘禁了,问下索债性非法拘禁是什么,有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所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而使用拘禁、扣押或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特征:第
一,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属于自己的债务。如果不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一个目的性犯罪。 第
二,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如果行为人是债权人雇佣的人,可以以共犯论处。但是如果是债权人以外的人,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丙是甲的债权人,由于乙迟迟不能还清甲的欠款,致使丙的债务的不到清偿,如果丙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等手段逼迫乙还钱,则不能认定并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罪。 第
三,客观上采用了拘禁、扣押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理论上将救济分为两种,即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是行为人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但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将难以挽回损失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公力救济往往是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是合法的渠道。但是债权人本来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索要自己的财物,但是他却采用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当然如果行为人采用的不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例如盗窃、抢劫等手段,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同乡最近因为索债被非法拘禁,他家人很着急,请问索债型非法拘禁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所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而使用拘禁、扣押或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特征:第
一,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属于自己的债务。如果不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一个目的性犯罪。 第
二,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如果行为人是债权人雇佣的人,可以以共犯论处。但是如果是债权人以外的人,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丙是甲的债权人,由于乙迟迟不能还清甲的欠款,致使丙的债务的不到清偿,如果丙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等手段逼迫乙还钱,则不能认定并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罪。 第
三,客观上采用了拘禁、扣押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理论上将救济分为两种,即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是行为人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但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将难以挽回损失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公力救济往往是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是合法的渠道。但是债权人本来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索要自己的财物,但是他却采用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当然如果行为人采用的不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例如盗窃、抢劫等手段,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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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必须有债务关系吗
非法拘禁罪能否与债务关系相提并论非也。并非所有涉及到非法拘禁行为都必然涉及索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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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你好,我们今天考试考到一个案例讲的是为了索债然后非法拘禁的,我不是很懂这个,请问什么是索债非法拘禁
[律师回复]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是对于“他人”的范围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混淆。但凡基于意识有从事身体活动能力的都可以认为是“他人”,包括幼儿、精神病患者等,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但是必须是被害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受到限制,如果没有意识到则不成立本罪,
①例如行为人骗债务人甲之子带他去游乐场所,但却威胁甲说控制了甲的儿子,甲由于恐慌及时将欠款还清,随后行为人将甲之子送回家,不能认定甲构成本罪。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他人应当限于债务人或与债务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
②另一种观点是除第一种观点的范围以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密切相关的人,比如债务人的亲属、合伙人等。
③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刑法具有谦抑性,而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刑罚相差甚远,对于“他人”可以做广义的理解,即使不是实际的债务人,而是债务人所关心的人,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目的。
其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而不是出于其他勒索财物的目的。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于“债务”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该解释将原刑法中的条文中的“债务”扩大到一切合法及非法债务。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债务进行探讨:第
一,债务的时间。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债务,都必须事前存在,亦即债务必须在拘禁行为发生之前存在,否则谈不上“为索取债务的目的”,债权人索要的债务必须发生在拘禁行为之前,
④如果行为人的债务发生在拘禁他人之时或之后,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二,债务的类型。如果是合法的债务,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肯定构成本罪,但是非法的债务,司法解释也予以统
一,认定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笔者赞同这一规定,即使是非法债务,也是债务人当初自愿欠下的,债务人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只是这种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仍然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益,并不是债权人凭空索取,无理由地勒索财物,与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截然不同,而是事出有因,因此笔者认为以索要非法债务为目的,仍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

三,债务的数额。一般来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索要所欠的债务数额,如果超出了应当索要的数额,对于超出的部分不能认定非法拘禁罪,但是笔者认为上限为所欠数额加上同期银行利息,即使是非法债务,例如高利贷、赌债,也应当以银行利息计算为准。

四,债务的真实性。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最重要的区分在于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债务人主观上以为存在债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存在,笔者认为仍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索要他人的财物,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主观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非法拘禁罪最高刑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绑架罪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秉承刑法谦抑性原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如果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债权债务而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并不是恶意勒索他人财物,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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