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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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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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公司不给员工签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

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么

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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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个人所得税11个征税对象,稿酬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我和朋友工作要签劳动合同,因为第一次怕被骗,问一下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1、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返还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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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劳动报酬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李先生认为A企业言而无信,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他应当拿全额工资,且公司的相关制度,在之前从未跟他提起过,便申请劳动仲裁讨要20的工资差额。
李先生与A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那么他究竟应该拿多少工资呢 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本案是因双方对劳动报酬未明确约定而引起的纠纷。法律对于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不明确,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双方只要有统一的意见,即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协议。这就给了双方和谐解决纠纷的可能。但本案中,单位方坚持有制度规定,李先生又坚持追索报酬,双方失去了达成一致的可能。
双方未能就不明确条款达成一致,进行补充约定。那么应当适用公司的集体合同约定。集体合同作为职工一方与公司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代表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个体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时,可以予以适用。本案中,A企业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所以,无从适用集体的约定。
无集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对同种、同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同等对待,支付同等工资。本案中,公司所谓的新进员工即要扣发20的工资是没有依据的,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虽然李先生是新进员工,但是其操作工的岗位、工作内容皆与其他员工一致,应当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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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与A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那么他究竟应该拿多少工资呢 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本案是因双方对劳动报酬未明确约定而引起的纠纷。法律对于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不明确,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双方只要有统一的意见,即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协议。这就给了双方和谐解决纠纷的可能。但本案中,单位方坚持有制度规定,李先生又坚持追索报酬,双方失去了达成一致的可能。
双方未能就不明确条款达成一致,进行补充约定。那么应当适用公司的集体合同约定。集体合同作为职工一方与公司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代表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个体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时,可以予以适用。本案中,A企业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所以,无从适用集体的约定。
无集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对同种、同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同等对待,支付同等工资。本案中,公司所谓的新进员工即要扣发20的工资是没有依据的,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虽然李先生是新进员工,但是其操作工的岗位、工作内容皆与其他员工一致,应当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
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劳动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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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与A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那么他究竟应该拿多少工资呢 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本案是因双方对劳动报酬未明确约定而引起的纠纷。法律对于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不明确,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双方只要有统一的意见,即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协议。这就给了双方和谐解决纠纷的可能。但本案中,单位方坚持有制度规定,李先生又坚持追索报酬,双方失去了达成一致的可能。
双方未能就不明确条款达成一致,进行补充约定。那么应当适用公司的集体合同约定。集体合同作为职工一方与公司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代表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个体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时,可以予以适用。本案中,A企业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所以,无从适用集体的约定。
无集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对同种、同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同等对待,支付同等工资。本案中,公司所谓的新进员工即要扣发20的工资是没有依据的,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虽然李先生是新进员工,但是其操作工的岗位、工作内容皆与其他员工一致,应当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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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因双方对劳动报酬未明确约定而引起的纠纷。法律对于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不明确,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双方只要有统一的意见,即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协议。这就给了双方和谐解决纠纷的可能。但本案中,单位方坚持有制度规定,李先生又坚持追索报酬,双方失去了达成一致的可能。
双方未能就不明确条款达成一致,进行补充约定。那么应当适用公司的集体合同约定。集体合同作为职工一方与公司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代表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个体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时,可以予以适用。本案中,A企业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所以,无从适用集体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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