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能否分别申请?
强制执行不可以分别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一定要本人去法院,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申请执行书。
(1)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3)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1)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5、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1)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2)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1、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1)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四、申请强制执行找谁?
找法院。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强制执行不可以分别申请,当事人携带相关的材料到一审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就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一般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如果还有相关强制执行能否分别申请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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