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石立案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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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采石立案标准是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到50万元以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到30万元以上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非法采石的判刑标准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下文将详细介绍非法采石立案判刑标准。
非法采石立案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法采石立案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1、非法采石立案标准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非法采石判刑标准:

(一)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采石立案后需查明哪些事实?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三、非法采石涉嫌犯罪处理流程有哪些?

1、侦查立案。

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2、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

3、提起公诉

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4、法庭审判。

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执行。

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四、非法采石涉嫌犯罪审判人员需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非法采石立案判刑标准可以通过上文了解,非法采石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矿罪最严厉的判刑标准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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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石立案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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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多少吨石头立案
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立案依据。非法开采石头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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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开采石头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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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石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采石立案需要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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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多少吨石头立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非法开采多少吨石头立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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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采砂石最多判几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应根据实践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
2.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但没人举报,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

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
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加工的价值,已经成为商品,因此,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判处的案件看,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此种行为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无证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理。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从总体上说,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为可能会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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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立案标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法采砂立案标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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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采砂石最高判几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应根据实践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
2.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但没人举报,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

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
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加工的价值,已经成为商品,因此,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判处的案件看,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此种行为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无证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理。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从总体上说,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为可能会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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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石场违反什么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采石场违反什么法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对卖方。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可以并处罚款,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并处罚金,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罚款,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违反本法
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
第四十三条,属于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拘役或者管制、采矿许可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属于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以罚款、赔偿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应当追诉的、
第四十条,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出租采矿权的、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拒不停止开采,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吊销勘查许可证、赔偿损失,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四,责令停止开采,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买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三、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二条、出租方,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买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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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的立案标准
关于非法采矿案的立案标准,我国公安机关在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时,遵循严谨程序,依据法律法规。具体立案条件包括: 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未经授权进入重要矿区采矿、收到停采通知后继续开采且破坏价值达50,000至100,000元。违反者将面临严厉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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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石头定罪标准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或闯入特定矿区非法开采,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采用破坏性手段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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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前一段时间我的朋友非法采矿石而被警察抓住,现在已经被关在家公安局听说会被判刑,请问有关非法采挖砂石判几年?
[律师回复] 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但没人举报,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
(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
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加工的价值,已经成为商品,因此,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处的案件看,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此种行为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无证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理。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
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从总体上说,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为可能会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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