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伤害与故意伤害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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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过失伤害与故意伤害区别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过失伤害与故意伤害区别是什么

一、过失伤害故意伤害区别是什么

过失伤害与故意伤害区别主要在与主观方面的不同,过失伤害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伤害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区别是什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对行为人适用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界限之处是什么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过失伤害与故意伤害区别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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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的区别是什么?昨天我朋友不小心把别人打了,是故意伤害罪刑大还是过失伤害罪刑大?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罪是多发的传统暴力犯罪,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故意伤害罪也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同时现行立法的调整显得有些不足,使得故意伤害罪在认定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疑点问题----比如故意伤害罪与一般伤害行为的界限。
  
一、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客观归罪的情况
  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伤害行为的界限,是否只是简单考察客观造成的后果来认定呢?即只要客观上出现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而没有出现伤害结果的则认定为一般伤害行为。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做法,这是很不合理的,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违背。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对他人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或对人体组织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机能均损害。【1】对于一般伤害行为,一般仅会引起他人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而没有损害到他人人体的健康。但这里造成的损害,并不是故意伤害罪意义上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然,有时一般伤害行为也会损害到他人人体的健康。需要指出的是,有时故意伤害行为与一般伤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后果有相同的地方。例如,拳打脚踢有时会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对此,应如何认定该类行为的性质呢?
  
二、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科学区分
  笔者认为,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能预见到其伤害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则成立故意伤害罪。而实施一般伤害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当然这些主观方面的内容不能直观地看出,在具体案件中,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故意仍有很大的难度,不能仅以后果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而对造成轻伤、重伤结果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没有出现伤害结果的认定为一般殴打行为。考察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的客观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分析。具体应当充分考虑如下因素:
  
(1)打击时使用的工具。如行为人使用砍刀、斧头等足以致人重伤害结果的工具,则已经不是一般殴打行为的性质。因为根据一般人的生活常识,是能预见到该行为会造成的危害后果。
  
(2)打击时选择的部位。如果行为人有意的选择他人的重要部位进行打击,可以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心态。
  
(3)打击的力度。力度大小的不同往往就反应了行为人的主观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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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还要考察事件的起因、经过、当时的环境、行为实施的时间等因素。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伤害意图不等于刑法上的伤害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一般伤害的意图,而引起他人死亡结果的,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基于过失的主观心态引起他人死亡结果的,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别是对于那些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惩戒行为导致子女死亡,邻里之间由于民间纠纷一方殴打另一方造成死亡,以及其他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不能轻易地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2】不能因一般伤害行为是有意实施的,或因伤害结果严重,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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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对出现重伤结果主观心态上是出于故意的目的;而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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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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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者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对出现重伤结果主观心态上是出于故意的目的;而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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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故意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三、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罪 (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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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故意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三、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罪 (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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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与轻微伤有何区别
第一致人轻微伤的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不会住监狱。行为人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二致人人轻伤的是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监狱执行。所以说致之人轻伤和轻微伤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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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怎样与过失伤害区分
[律师回复] 故意罪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
故意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不难看出,与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后者是损害他人的健康,其关键是,二者故意犯罪行凶作案的目的不同。通俗地讲,者欲夺人之命,伤害者是要损人健康。常见的行为是在泄愤、图财、、灭口等心里动因推动下实施的,尽管犯罪的动机各异,但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都是要夺人之命。常见的伤害行为有报复、泄愤、流氓和伤等,尽管动机不
一,但犯罪分子的目的都是要损人健康,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伤残和痛苦。
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同一犯罪动机(如泄愤),由于强度的诧异可以产生不同的作案目的(伤害或等);同一作案目的,也可以来自不同犯罪动机。而就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来说,犯罪行为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犯罪的目的。伤害他人者大多是为了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行凶。当伤害后果较轻时,一般较容易认定;一旦危及生命或致死,犯罪人的“夺人之命”或“损人健康”的本意就需要认真判断和鉴别了。
健康和生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生命不复存在时,健康就无从谈起。当健康被损毁到极限时,生命就会受到直接威胁甚至在健康损毁过程中结束。从实践中罪易混淆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来看,伤害致死就犯罪人行为的目的而言,并非要剥夺对方的生命,由于暴力行为已在客观上危及了生命,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害人的死亡是犯罪分子本意之外的。而间接故意则不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虽不追求和希望这种后果发生,但在主观上对死亡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是伤是死任其自然。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怎么与过失伤害区分
[律师回复] 故意罪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
故意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不难看出,与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后者是损害他人的健康,其关键是,二者故意犯罪行凶作案的目的不同。通俗地讲,者欲夺人之命,伤害者是要损人健康。常见的行为是在泄愤、图财、、灭口等心里动因推动下实施的,尽管犯罪的动机各异,但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都是要夺人之命。常见的伤害行为有报复、泄愤、流氓和伤等,尽管动机不
一,但犯罪分子的目的都是要损人健康,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伤残和痛苦。
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同一犯罪动机(如泄愤),由于强度的诧异可以产生不同的作案目的(伤害或等);同一作案目的,也可以来自不同犯罪动机。而就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来说,犯罪行为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犯罪的目的。伤害他人者大多是为了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行凶。当伤害后果较轻时,一般较容易认定;一旦危及生命或致死,犯罪人的“夺人之命”或“损人健康”的本意就需要认真判断和鉴别了。
健康和生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生命不复存在时,健康就无从谈起。当健康被损毁到极限时,生命就会受到直接威胁甚至在健康损毁过程中结束。从实践中罪易混淆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来看,伤害致死就犯罪人行为的目的而言,并非要剥夺对方的生命,由于暴力行为已在客观上危及了生命,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害人的死亡是犯罪分子本意之外的。而间接故意则不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虽不追求和希望这种后果发生,但在主观上对死亡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是伤是死任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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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轻微伤与轻伤害
第一致人轻微伤的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不会住监狱。行为人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二致人人轻伤的是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监狱执行。所以说致之人轻伤和轻微伤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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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过失杀人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故意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三、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罪 (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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