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使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冷静期,由于夫妻双方并未办理完成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是,由于双方正在办理离婚,离婚冷静期已经在事实上对离婚后果有明确的预计,夫妻双方已经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共同经营,这区别于正常夫妻的家庭生活状态。
此时,要论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务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债权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否则因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难以证实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据此,对于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债务,需要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进行特别认定。原则上,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对外借款,应当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同理,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借款买车或买房,用于这些新增的财产(车、房)是基于单方借款所购,而借款形成的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此转化的新增财产也属于其个人财产。在这种借款购买物品、车、房屋形成的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一般原则上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二、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分居不同于夫妻偶尔不和而自行分开居住。夫妻分居指事实上不存在家庭的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特征是所负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根据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但是双方已经停止共同生活并建立各自生活方式,若夫妻一般在分居期间对外举债,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认定为举债人自己的个人债务。
分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夫妻双方免除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期间对对方所负的义务,包括夫妻性生活和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经济上的相互扶助,精神上的相互抚慰及工作学习上的互相帮助。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性不导致婚姻关系的消灭。
我国法律关于分居的规定比较少。《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4项规定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夫妻分居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
夫妻分居期间双方已停止共同生活,意味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已不成立。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遵循两个标准:第一、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具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则无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第二、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没有事先或事后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于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享有抗辩权,而举债的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利益负有举证责任。
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互相抚养的义务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约定的共同债务,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分居期间个人债务之认定。
夫妻分居大多感情不和,其分居期间双方的家事代理权终止,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无法体现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双方已停止共同生活,不存在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可能性,非举债方难以享受债务所产生的利益。因此,一方所举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应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冷静期欠下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还是要看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若认定属于共同债务,那么即使此时双方正在办离婚手续,也是需要共同承担该债务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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