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三金是否属于彩礼
彩礼是中国旧时代一直传承到现在的婚礼程序之一,彩礼钱的金额主要根据当地习俗和男方经济来决定。三金主要包括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司法审判对于男方婚前给付给女方的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畴,主要还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二)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三)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的首饰,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如果是按照本地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在订婚等前提下购买并赠与女方的首饰,属于彩礼范围。
二、如何认定共同生活?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只有婚姻之名,并无婚姻之实的情形。显然,这也不是男方给付彩礼所期望见到的结果。故《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将其纳入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呢?
关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应是指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并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并且双方相互行使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间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共同的精神生活;
(4)夫妻间在物质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担其他家庭义务。但是,夫妻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认定,有时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方面。
例如,丈夫甲因工作或学习原因与妻子乙分居两年,两年期间,甲乙感情稳固,仍然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同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广义概念,是否履行性义务不是考察的重点。如,丙、丁婚后两人感情甚好,但因为丙的心理或生理障碍,导致两人未发生性关系,仍然应认定为“共同生活”。
所以,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即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和客观上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综合夫妻共同生活的五个方面来评判。
三、如何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
由于现实中,相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男方更看重的是建立家庭、共同生活。故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彩礼数额,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在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购买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做出判断。但值得注意的时,就法律上面规定的结婚来看,无论是三金还是彩礼,其实都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并不是男方要给付女方三金或者彩礼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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