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丢失一个是否能办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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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丢失一个是否能办离婚

一、结婚证丢失一个是否能办离婚

结婚证丢一个是是否能离婚的。

1、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丢失了结婚证,是否能直接用另一方的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夫妻双方都丢失了结婚证,有两个解决的方法,第一种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结婚登记的证明,再办理离婚手续,第二种是先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之前夫妻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或者夫妻其中一方的常住人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是否能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结婚证不见了是否能办离婚手续

结婚证丢了是否能办理离婚。

结婚证丢了的离婚方式:

1、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的情况。夫妻二人是否能直接去民政局用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2、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3、双方也是否能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诉讼离婚。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是否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结婚一个月就离婚是否能退彩礼

结婚一个月就离婚,是否能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返还彩礼

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彩礼返还总的指导思路是:

一、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返还问题,应该注意的是:

(1)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同居共同生活的,应该依法返还,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全额返还。

(2)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如果仅简单地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对女方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形下,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没有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也就是说,在给付彩礼后,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有可能不返还。

二、对于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

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问题,应该注意的是: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实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应该返还。

(2)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也短暂地共同生活过的,应当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组成、彩礼数额及风俗习惯、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结婚证丢失一个是否能办离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是否能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是否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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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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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东西被他人丢了如何举证 可以通过他人的证人证言或者监控进行举证,当然如果可以找到被丢的东西最好。 一、基本知识 证据材料 一切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1)、 (2)、 (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决定是否调查收集。 1 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 证据材料交换 1 2.原告向人民提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提讼,适用前款规定。 1 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 1 4.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4.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该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三、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的条件与程序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调取证据,但因当提交书面诉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 2.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依职权指定有关的机关进行。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或有失公正 (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 四、举证期限 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人民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鉴定、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五、举证技巧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 2.按序及时举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科学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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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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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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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76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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