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的清偿怎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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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伙债务的清偿怎么承担问题带来帮助。
合伙债务的清偿怎么承担

一、合伙债务的清偿怎么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债务股东该怎么承担

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自己承担,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转让后的债务怎么承担

如果转让时双方签订了债务也一并转让的约定,并且债权人也同意债务转让的话,那么原企业的债务由转让后的企业承担;如果没有约定,那么需要清偿债务后再转让。这里最重要的是债权人同意。

如果没有清偿债务就转让的,则债务由转让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来承担。因为法律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转让还是合并,其债务关系都不会随之消失,而是转移到新的主体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合伙债务的清偿怎么承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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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时可以不承担原合伙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入伙时是否可以不承担原合伙债务
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他理应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同样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允许其只对以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在一个合伙企业中存在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不同责任的两种合伙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将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法规定,就有效---即法无禁止即有效。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仅是在新老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对外效力的表现形式,即新老合伙人即使存在内部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债务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老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对内效力表现在: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新合伙人虽然与老合伙人一道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新合伙人依据双方的“新合伙人不承担入伙前债务”的约定,就其承担部分向老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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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合伙人内部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也不能抵消合伙人合伙经营期间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全体合伙人主张清偿,或者向合伙人中的一人主张清偿的权利。合伙人中的一人偿还合伙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予以结算;合伙人中的一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时,也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世界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都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在涉及婚姻家庭关系问题,合伙人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参与合伙,则以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参与合伙,则应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参与合伙,但将合伙盈余份分配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则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则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采取的是连带主义,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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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的清偿由谁承担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合伙债务的清偿由谁承担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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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债务能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个人合伙债务如何承担
一、概念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二、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
三、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四、“双重优先权”原则
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五、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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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该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隐名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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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的清偿由谁承担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由谁承担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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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二、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
三、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四、“双重优先权”原则
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五、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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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也就变成合法的合伙关系。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经营期限,其中任意合伙人可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30日告知其余合伙人。假如其中一人私自抽回出资或者私分合伙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在产生债务时,分别取得的合伙财产应全部返还,作为合伙共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其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当其中一位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共同存在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财产首先应当偿还其个人债务;而在合伙经营中的应有份额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二、合同义务转移中第三人如何认定合同第三人是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并相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我国保险法、信托法、民法通则中也都涉及合同第三人,并对其参与保险、信托、代理、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等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却未进行定义并明确范围。虽然关于第三人的范畴问题存在认识不统
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认定合同第三人,须排除其为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实践中,基于社会经济的目的,当事人可以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转让债权或者转移债务,这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市场经济遵循的一般原则。合同义务转移,其含义并未严格将具有合伙个人身份的自然人排除在外。对不同合同关系下的身份进行分析,有利于合理解决认识问题,是案件审判方法的正确运用,也是公正司法的个案体现。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防范企业债务筹资风险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建立风险防御机制
2、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3、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期限、利率
4、利用财务杠杆原理,降低风险
负债筹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建立风险防御机制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受到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出现偏离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如果企业在遭遇风险时,毫无准备、缺少对策、一筹莫展,必然会导致失败,所以企业应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且有效的应对风险。处于市场下的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制定适合企业具体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将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注入企业,避免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的筹资风险,把风险最小化。
2、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最佳资本结构是指加权资金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的资本结构,企业根据经营规模所拟定的资金需要量可以用多种筹资方式进行筹资,在资金总额既定的条件下,各种筹资方式不同的资金额就构成了不同的资本结构方案。分别计算各筹资方案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然后对其进行比较,选择其最低的筹资方案。而每股盈余分析法是根据各种筹资方式下的每股盈余的比较来进行资本结构决策的一种方法,它是利用每股盈余无差别点进行决策。所谓的每股盈余无差别点,是指能使两个筹资方案相等的销售水平,即当销售水平无差别时,无论是采用债务筹资还是采用主权筹资都具有相同的效益。当预计销售额超过每股盈余无差别点时,由于财务杠杆是正数,采用债务筹资下的每股盈余必定会高于主权筹资下的每股盈余,此时增加债务筹资则可优化资本结构。
3、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期限、利率
企业应强化预算方面制度的建设。在保持合理负债比率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和基本投资需求来确定资金需求总量,合理安排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比率。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各种筹资方式所能筹集到资金的数量、期限、成本以及所需办理手续的繁简程度等因素。掌握好筹资时间,使得筹资时间和资金的运用以及转化紧密衔接,努力降低资金的占用额,缩短生产周期,降低应收账款的回收期,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到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针对由利率变动带来的筹资风险,应认真研究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根据利率走势,把握其发展趋势,并以此做出相应的筹资安排。在利率处于高水平时期,尽量少筹资或只筹资急需的短期资金。在利率处于由高向低过度时期,也应尽量少筹资,不得不筹集的资金,应采用浮动率的计息方式。
4、利用财务杠杆原理,降低风险
财务杠杆是把“双刃剑”,它既能对企业有着积极的作用,也能产生消极的影响。在企业预测投资报酬率大于债务利息率的前提下,无论企业息税前利润多少,债务利息都是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在债务利息不变的条件下,息税前利润越大,财务杠杆系数越小,财务风险也就越小。相反,息税前利润越小,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财务风险也就越大。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息税前利润和合理安排负债比率,使财务杠杆利益大于财务风险的不利影响,从而使普通股每股盈余逐步增长。另外财务杠杆可以与营业杠杆配合使用来降低风险,经营杠杆是通过销售额的变动来影响息税前利润的,而财务杠杆是通过息税前利润变动来影响普通股每股盈余的。因此,企业在筹资决策中,通过合理使用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来达到提高每股盈余的目标。对于营业杠杆系数较高的公司可以使用较低的财务杠杆,而对于营业杠杆较低的公司则可以使用较高的财务杠杆。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律师回答: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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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伙债务的清偿怎么承担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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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律师回答: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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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的效力如何?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就退伙的效力而言,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基本是一致的,具体表现为: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退伙时的结算应遵循如下规则: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可以待该事务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的造成的丧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亦即资不抵债,则退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5)退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其中1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当然,即使是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如果另一合伙人同意,也可以由退伙人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合伙继续存在。
公司经清算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经清算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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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的清偿怎么承担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伙债务的清偿怎么承担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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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后的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后的债务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 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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