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男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除此之外,男方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是女方自愿返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同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给另一方的财物属于赠与,此赠与与彩礼最大的区别是,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而恋爱期间所赠与的财物则没有这个属性。
判断是否为彩礼,只要把握住以下三点即可:一是给付目的,这个目的就是结婚;二是给付的主体,给付彩礼要么是结婚的当事人要么是其近亲属,一般是父母,接受彩礼的主体则是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一般是父母;三是给付的时间,双方谈婚论嫁开始直至登记结婚以前。
以下几种行为在实践中不能认为是彩礼:
1.一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2.一方在恋爱期间因表露情感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3.在共同消费中由一方支付的费用;
4.逢年过节时礼尚往来的财物;
5.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支付的费用;
6.假借结婚之名索取财物或者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彩礼返还的比例是多少
司法实践中,会从多方面综合考虑返还比例。
1、双方未共同生活
对于没有结婚证也没共同生活或者有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过的,一般会考虑接受彩礼的一方因举办婚宴等所花费用,判令接受一方返还80%以上。
关于「共同生活」,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共同生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除了夫妻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还应该从物质、精神和生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2、双方共同生活
虽未登记结婚但是确实共同生活、已登记共同生活、登记前后均共同生活的,在判决时会考虑女方的权益,这几种情况下在审判时会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怀孕等情形,以此来作为主要的参考因素,一般会判令在50%以下返还。
若有这几种情形之一:彩礼数额不大;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已共同生育子女;能证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不用返还。
3、双方是否有过错
虽然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若给付一方确有过错,判令少返还彩礼也符合大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
因给付彩礼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返还彩礼是可以根据过错程度以及悔错态度或者经济因素,酌情减少,减少幅度在10%至50%之间。
双方均有过错,可以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考虑,返还比例不应低于50%,若有其他情形,则可相应降低比例。
现实中,给付彩礼的一方如果不是为了与接受彩礼的一方缔结婚姻,肯定不会向对方给付大额的钱财,因给付行为所附之条件/义务是结婚,故在离婚时不能完全按照赠与合同去处理彩礼问题。关于离婚要彩礼需要哪些条件的问题,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如果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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