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还够本金是否能不还利息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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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贷款还够本金是否能不还利息?不可以只还本金不还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不仅要还本金和利息,逾期还要追偿罚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征得贷款主体的同意,有些可以减免罚息,但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险贷款主体主动减免的情况下,都需要偿还。
贷款还够本金是否能不还利息

一、贷款还够本金是否能不还利息

不可以只还本金不还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不仅要还本金和利息,逾期还要追偿罚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征得贷款主体的同意,有些可以减免罚息,但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险贷款主体主动减免的情况下,都需要偿还。利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不还。

利息,从其形态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

民法典》第671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欠钱不还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来说,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没有在借条上约定归还时限的,诉讼时效是20年,在这个时限内可以随时找对方要求归还债务。有还款约定期限的,在还款日期到了以后的三年内为诉讼时效期。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1、欠条注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

2、未注明还款时间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诉讼时效从欠款人出具欠条之次日起算三年。

3、对于当时欠条未注明还款时间后又补写欠条及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欠款方所写欠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期就不需要偿还欠款了?

当然不是。《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经过后,只是消灭了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比如说,债权人仍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债务人放弃了抗辩权,则仍可能胜诉。或者说,虽然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自愿偿还,都是可以的。

如果您也有款项在外面未收回来的,一定要高度警惕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我建议企业及个人如有外部欠款的,至少一年一催缴,并保留催缴的凭据(如电话录音、书面询证函/催款函/律师函及其寄送记录、聊天记录等),以避免合法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假如欠钱不还,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好,在还清本金的状况下,付出利息以及发生的逾期利息。欠款人仍旧不还的,借款人能够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确有事实存在的,判决欠款人归还。假如仍旧不予履行的,借款方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那么欠款人很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贷款还够本金是否能不还利息?上文已经进行了解答。要注意的是,如果利息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构成高利贷的话。那么对于高利贷的那部分利息,是可以拒绝偿还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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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钱给他人时利息怎么约定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既然利息约定要合法,那么该怎样约定个人借款利息呢个人借款利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容易导致借贷双方产生矛盾。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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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
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应当支持。
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
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两项内容:
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
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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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于更换后的新借据,一般不宜简单、孤立地认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凡是更换了借据,贷款人签了字,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所立新借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和判决,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往往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纸新借据的背后,往往潜含高利贷、计复利、预扣利息等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新借据产生、来源及形成过程的严格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借款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更换借据的行为往往出于无奈,凡当事人能够举证在换据时对方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都应认定所换借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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