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有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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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有继承权吗

一、同居关系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立遗嘱,将财产分配同居人的,同居人就有继承权,如果是法定继承的,同居关系不会形成继承关系,没有继承权。如果两人只是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不构成夫妻关系,也不是彼此的配偶,双方对彼此的遗产也就没有继承权。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享有法定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非婚生子有继承权吗

非婚生子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同样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法定继承中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该“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三、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侄子外甥在叔叔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是可以继承叔叔遗产的,但没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侄子外甥一般是不能继承叔叔遗产的,侄子外甥不属于法定继承顺序内的继承人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侄子、外甥,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对于同居关系有继承权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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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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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关于继承继承的关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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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二、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尊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不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亲生父母之间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即使父母离婚时,离婚父母与其亲生子女间仍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继承权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间的继承权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不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外。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相互有继承权。继子女在继承其父母财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财产。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在继承上地位相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不严重,虽不丧失继承权,但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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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不是有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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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子女有继承权吗同居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为您推荐】洪洞县律师蓬安县律师江安县律师平湖市律师荔城区律师溧阳市律师宿城区律师男女未婚同居的,此时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这个期间所生下的子女一般也是属于非婚生子女。很多时候,人们都是认为这里的非婚生子女,也就是同居子女是不具有继承权的。那到底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同居子女有继承权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也就是说同居期间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婚生子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是有同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不能因其身份而差别对待。非婚生子不仅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还有以下权利:
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
2、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
3、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尽管非婚生子女跟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但在主张自己的继承权时通常会遭到婚生子女的排斥,非婚生子也会心生自卑,觉得自己不够资格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些想法是统统都是不正确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事人就应该坚决维护。非婚生子在主张继承权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确定自己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需要了解相关遗嘱内容,遗嘱效力等。
2、注意自己可以的在哪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之间选择其中一个。
3、注意时效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虽然男女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在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与婚生子女的保护一样,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也是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即同居子女有继承权。当然,除了继承权之外,同时还想有其他的一些权利,如被抚养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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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相互之间有继承权吗
同居关系双方互相没有继承权,如果有子女的,则子女享有继承权,但同居的男女双方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也就不满足继承的法定条件,因此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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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下的财产继承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一般不可以继承其财产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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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的长辈在老家也是有宅基地的,不知道城市居民继承宅基地可以被继承吗,有什么要求吗?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的规定,向房屋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里人是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因为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而且是一户一宅。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宅基地,但是在该宅基地上再建造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不能取得产权,当然继承所得住宅可以买卖,继承的农村住宅可以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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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什么关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如何继承
[律师回复]
一、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二、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尊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不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亲生父母之间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即使父母离婚时,离婚父母与其亲生子女间仍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继承权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间的继承权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不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外。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相互有继承权。继子女在继承其父母财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财产。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在继承上地位相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不严重,虽不丧失继承权,但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继承顺序,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二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本法所说的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谁就能继承。
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开始后、养兄弟姐妹:
第九条,又称无遗嘱继承,都是强制性规范,包括婚生子女:兄弟姐妹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
②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进行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祖父母,继承人继承遗产,按继承顺序,包括生父母。因此,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法定就是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血缘关系而确定的。与遗嘱继承相对,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十条:第一顺序,而不能代理、父母,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配偶,即发生法律效力,按照遗嘱所述、子女;遗嘱继承、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①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简单概括,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外祖父母。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非婚生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其法律特征有、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想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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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最近在给员工培训的时候遇到一个问题,关于继承与组合的问题,我也不太清楚继承的缺点有哪些,就来这里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多重继承的优点很明显:简单,清晰,更有利于复用。不会因为基类一个小小的改变而大张旗鼓去改代码。
继承的缺点也很明显:
首先,二义性。两个基类中有同名方法的时候,你不得不在子类的调用中指明此方法出自那个基类。这看起来有些麻烦,幸好在你迷糊的时候,编译器会提醒你。
其次:假如类A派生了B和C,而B和C共同派生了D,麻烦就出现了。这种中间大两头小的继承树有个形象的名字:钻石型继承树(DOD:Diamond Of Death)。从名字看此君绝非善类,事实也如此,A是D的父类没错,但是有两条路径。这样的数据组织方式会有一些难以预料的后果。除去二义性不说,想想吧,D中有多少个看似重复的方法,有多少个名字相同的数据成员!
不惜一切代价,避免DOD的出现。除非,你认为DOD出现在这里是最恰当不过的,而且,确保你你使用了虚基类(虚继承),确保你对每个类的细节都完全清楚,确保你知道虚基类(虚继承)的副作用。
其次,多重继承还会带来一些其他的问题:使用父类指针指向子类对象变成了一件复杂的事情。你不得不用到C++中提供的dynamic_cast来执行强制转换。至于dynamic_cast,也是个麻烦的家伙,它是在运行期间而非编译期间进行转换的(因为编译期间它不能确定到底要转向一个什么类型),因此除了会带来一些轻微的性能损失,它要求编译器允许RTTI(Runtime Type Information,运行时类型信息),也就是要求编译器保存所有类在运行时的信息。
再者,多重继承还会使得子类的vtable变得不同寻常。单继承的vtable只是在父类vtable的表尾加上新的虚函数,子类对象的vtable中包含了有序的父类vtable。而对于多重继承,两个父类可能有完全不同的vtable,因此,子类的vtable中绝对不可能包含完整的有序的两个父类的vtable。子类的vtable中可能包含了两块不相连的父类vtable,因此每个父类都被迫追加了一个vtable,也就是,每个父类的对象都添加了一个指针。
孰优孰劣,自己把握。没有永远最好的,只有当前适合的。Java中摒弃了多重继承可能也是出于太过复杂,可能有不可料知的结果的原因。
不要随意使用多重继承。大多数的情况,用容器(也就是类的组合法)会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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