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割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撤销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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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房屋分割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撤销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房屋分割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撤销吗

一、房屋分割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撤销吗

房屋分割离婚协议签订后如果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不可以撤销;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自行修改协议内容即可。

不过虽然离婚后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但是如果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反悔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定不存在起诉方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形的会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可以离婚吗

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不能离。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都到场。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满,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再婚离婚时婚前财产可不可以分割

再婚离婚对于婚前财产的分割需要按照具体情况分情况而论。

具体情况如下:

夫妻双方离婚时房子写了男方的名字,如果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一般不分割;

如果是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通常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二)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或者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一方可以用公证来保护自身财产,财产公证的程序是:

1、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财产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3、由公证机构受理;

4、经询问和审查后,作出公证文书。

一般来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必须公证,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建议还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且要求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房屋分割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撤销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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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签订了协议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一、合同签订后可以撤销吗合同订立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请求要向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二、合同撤销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法律规定的合同撤销的条件有以下三个: 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这种情况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重大事项有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订立合同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可能或者已对造成较大损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实际生活中显失公平的情况可能多种多样,比如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依赖、经济困境或紧急需要,或者不公平地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的事实等。是否构成显失公平,需要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3、合同是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对于欺诈、胁迫的情形有两种情况。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如前所述,应当认定无效。如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上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并不是无限期存在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不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也可以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放弃的,撤销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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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撤销吗
案情回顾:离婚后要求分割财产
陈某芬(女)和李某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某。婚前李某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
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
2、乙方(陈某芬)愿意付给甲方(李某何)现金5000元,某中包括还给陈某东债务3000元。
3、儿子李某已有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某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提讼,要求撤销陈某芬和李某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某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撤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认某:原告陈某芬和被告李某何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现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芬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某芬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称:
1、原审程序违法,违反审理期限的规定。
2、诉争之房产应视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3、原审认定讼争房屋已赠与子女不可撤销属误判。
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
1、原审扣除鉴定时间并不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
2、讼争房屋是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某: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13日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鉴于在原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过司法鉴定,故上诉人诉称原审在程序上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适用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
(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某赠与,但某与一般的赠与行某,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某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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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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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买卖协议要怎样省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可以通过至直接将内部认购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因开发商违约的,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者可以解除合同后要求赔偿损失(本金、利息、与市场房价的差额)并可要求不超过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之法律效力分析徐文龙部分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可能通过与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优惠认购表以及诚意金合同等方式进行商品房促销行为,部分购房者觉得能够在节省一部分购房款的同时,买到理想的房屋,于是,在没有进行深入思考与对开发商进行认真考察的情况下,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优惠认购协议或者诚意金协议。但是,这几种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时,打着“内部认购”的旗号向购房者发出优惠认购商品房的意思表示,希望购房者与其签订内部认购协议。如果购房者明知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与其签订内部认购协议,那么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销售的,购房者的权益收到侵害时,开发商是要承担责任。在购房者明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而与其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时,由于该协议内容存在双方恶意串通且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之规定,该协议应该被认定无效。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因该协议发生纠纷时,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且其购房目的将无法实现。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者与其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虽然可能被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但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依然推行内部认购的销售方式,与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协议。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认可该内部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而最终导致购房者与其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但是该认购协议内容完备且具备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认定该认购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以维护购房者的购房权益。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三种情况,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在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可以认定该内部认购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协议离婚后还能诉讼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提讼是否受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最终依靠的是双方的自觉的履行,如果协议离婚后出现财产分割、抚养问题等纠纷,即可以按照上面介绍的方法解决。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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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离婚协议签订了是否允许再撤销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房屋分割离婚协议签订了是否允许再撤销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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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还能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提讼是否受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最终依靠的是双方的自觉的履行,如果协议离婚后出现财产分割、抚养问题等纠纷,即可以按照上面介绍的方法解决。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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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须符合法定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史女士:我与前夫李某结婚已3年,感情却一直不和。今年3月中旬,我们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我所有,但我必须补偿10万元给他。离婚之后,我履行了义务,但李某却一直不肯协助我到房产部门过户。上个星期,我再次找到李某,他却要求重新对房屋进行分割。为此,我们发生了争吵,李某还说要向,要求撤销。请问:李某能够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吗?
秦希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据此,你们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一方不能反悔。如果李某不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你还可以就此向提讼,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来信看,李某向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是在你们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所以依法可以受理。但该财产分割协议是你们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订立该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在审理后,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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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吗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应当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如果没有做变更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赠与方来讲,在婚前赠与房产时,可以专门设置或附加相应的赠与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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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须符合法定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须符合法定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史女士:我与前夫李某结婚已3年,感情却一直不和。今年3月中旬,我们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我所有,但我必须补偿10万元给他。离婚之后,我履行了义务,但李某却一直不肯协助我到房产部门过户。上个星期,我再次找到李某,他却要求重新对房屋进行分割。为此,我们发生了争吵,李某还说要向,要求撤销。请问:李某能够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吗?
秦希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据此,你们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一方不能反悔。如果李某不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你还可以就此向提讼,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来信看,李某向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是在你们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所以依法可以受理。但该财产分割协议是你们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订立该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在审理后,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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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的理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夫妻离婚的,当然应当就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关系时,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是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二是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三是作价补偿。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房屋买卖协议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买卖过程从初次商谈到最终交付房屋,往往会持续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期限房屋价格难免会有所波动,有时候甚至会波动很大。对于正常的价格上涨,即使涨幅较大,一般也不能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有可能支持撤销合同,如主张显失公平的一方由于签约当时身处国外或者其他原因,委托给中介公司或者其他人员代为出售房屋;再比如中介公司人员自身作为买方与出卖方进行交易等特殊情况。
对于因显失公平而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这里所说的显失公平是针对签约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房价暴涨导致房价与签约当时市场价相比而差距较大的情况,应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另外,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如果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应该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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