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协商不成怎么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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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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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事故索赔协商不成怎么样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交通事故索赔协商不成怎么样处理?

一、交通事故索赔协商不成怎么样处理?

1、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起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打官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赔偿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赔偿的,有两种解决方法。

分别是:

1、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2、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需要赔偿由于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交通费怎么样去赔付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受害人主张交通费的时候,必须说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费的正式票据。正式票据,不应该仅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等都可以作为正式票据。对于这些受害人提供的票据,法院还应当审查这些票据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是否相吻合,如果不吻合,就不能计人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交通事故索赔协商不成怎么样处理?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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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企业名称不允许相同或近似,但是,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却很多。
同时,由于资源的不共享,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很难得到全国范围内相同商号企业的信息。
若两家或两家以上具有相同商号的企业同时申请将商号注册为商标,是否授予其商标权及授予哪家商标权,都将是必须面临的法律问题,毕竟申请前这些企业都拥有合法的名称权。因此,为从源头上防止权利冲突案件的发生,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是必须的。当然,为节约资源,简便办理程序,具体的检索及核准工作仍可由全国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完成,只是需要使用一个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
2、建立商标与商号交叉检索系统。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的基础之上,将其与现行商标检索系统联合起来,从而使商号与商标不再分别核准,避免相同的商号与商标的出现。
建立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只是解决了日后商号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而要根本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的问题,则必须建立商标与商号交叉检索系统,使商标与商号不再分别核准,从而避免商标与商号相同或近似情况的发生。该交叉检索系统是将现行商标检索系统与全国统一的商号检索的系统联合起来,资源共享,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名称时,都需经过该系统的检索,以确保在同行业避免权利冲突的发生。
此外,建立交叉检索系统的同时,仍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即行业划分的问题。由于目前商标的分类与商号行业的分类不同,因此,必须将两种分类方法衔接起来以利于交叉检索的顺利进行。
目前,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及名称。现行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是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此分类表将商标和服务分为四十五大类,并在每大类中列明了小类及详细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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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赔偿费用,按照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补助费,精神损失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精神损失费:在医疗事故中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情况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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