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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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
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

一、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

债权不可以抵押,因为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是不可以抵押的,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债权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性。我国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在抵押权与普通债权相冲突时,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实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反担保抵押权是否能转让

反担保抵押权可以进行转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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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
不可以。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如:质押人应当向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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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有一家建筑公司,最近接了一项建高层的项目,打算租赁设备,咨询一下谁有设施设备抵押担保抵押合同书范本,谢谢!
[律师回复] 本担保协议(以下称“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
1.作为委托人的(以下称“甲方”)
2.作为担保人的(下称“乙方”)在签署。
鉴于以下缘由:
1.甲方拟与(下称“受益人”)签署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下称
“合同”);
2.甲方申请乙方为其开立上述合同项下以为受益人,金额为,有效期自上述生效之
日起,期限的保函(下称“保函”):
兹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受益人开具保函。
在乙方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须:
1.向乙方提供下经协议双方约定选用下列项反担保方式。
(1)经乙方认可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在甲方要求下正式向乙方签发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名
单如下:
A、企业法人①;
②;
③;
④;
B、自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①;
②;
③;
④;
⑤;
(2)甲方按下列要求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
交纳时间:
交纳方式:
付款帐号: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A.在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贷款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无须征得
甲方同意,有权直接从保证金款项内向(贷款方)予以支付;
B.甲方未按规定交纳担保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
C.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甲方的应付款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D.乙方有权监督并实施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
E.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乙方退还甲方。
2.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的公司章程;
(3)甲方全体现任股东(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甲方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抵押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甲方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3.甲方有法定的权利与受益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受益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甲方向乙方保证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因为甲方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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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了资金困难,需要大量的贷款就只有把现有的设备拿去抵押,想请教下关于设备抵押担保抵押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抵押率为___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或.
2.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
3.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该债权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印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印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抵押财产清单:________
抵押人名称:________
地 址: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
抵押物名称:________
规格:
单位:
数量:
帐面原值:
抵押现值:
折扣率:
抵押价值:
存放地点:
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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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否设定抵押权2024
不可以。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如:质押人应当向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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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人担保的担保债权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吗
[律师回复] 【为您推荐】天宁区律师鄞州区律师铜鼓县律师平江县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叙永县律师彭州市律师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或者个人有些时候需要大额的资金时会申请贷款,抵押贷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这就会涉及到抵押人,那么什么是抵押人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我们工厂是一个机械加工工厂,现在需要资金周转就去贷款但是要抵押物,我们就把设备抵押出去了,请问设备担保抵押合同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范本编号:年字第号甲方(担保人):乙方(借款人):住址:电话:丙方(反担保人):住址:电话: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元,借款期限  个月。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第二条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第三条甲方的追偿权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
(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发生重大变化;
(5)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
(6)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本金的2‰(月),并在甲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5、乙方应向甲方预交违约保证金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则该保证金予以退还;反之,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结算追偿费用/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担保费收费标准加收逾期担保费。
7、如出现甲方代偿情况,乙方应支付甲方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8、乙方、丙方如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对其违约行为、信用度低下进行公告,乙方、丙方承担公告费用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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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
不可以。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如:质押人应当向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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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清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抵押担保包括债务人抵押以及第三担保人抵押,如果这两种抵押同时出现,该如何怎么清偿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是什么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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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担保的债权可以超过抵押的抵押物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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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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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担保的债权可以超过抵押物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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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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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因为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现在想要抵押贷款。准备签定合同,不知道债务人抵押反担保抵押合同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反担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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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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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1104室
法定代表人:闫志强
根据(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乙方为债务人向
(下称债权人)所申请的期限为(年/月)金额为(币种)万元(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提供担保。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名称及数量:。
权属证书编号/铭牌号码:。
抵押物(评估/协商)值:。
所有权人:。
处所:。
2、本合同项下抵押反担保的债权种类为:
依据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由乙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金额为(币种)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项下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具体的内容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
3、本合同项下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3.1以抵押物的实际变现价值为限,担保乙方为债务人担保的万元中的________ 万元(小写:万元)债务本金和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 债权人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3.3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如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最终变现价值大于前述反担保的范围时,甲方承诺在抵押物实际变现价值的范围内对本合同第2条之主债权承担反担保责任。
4、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以及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设定抵押权及实现抵押权的情况。甲方保证抵押物上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5.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5.2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抵押物变卖之价款或其他款项。
5.3 在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被征用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抵押物变卖之价款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同时,甲方应当将上述款项全额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乙方清偿债务或向有关部门提存。
6.1抵押期间,甲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乙方开具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6.2 抵押期间,如甲方未能足额、连续投保或者中断、撤销保险的,乙方有权代甲方办理抵押物的投保等保险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7.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物登记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7.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到有关抵押物登记机关或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1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有、使用和负责管理,甲方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及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对抵押物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8.2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3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抵押物的经营、使用及价值变化情况主动及时通知乙方。因自然损耗、损坏、变质或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经乙方认可的等值的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或其他新担保。
8.4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8.5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文件、保险单据、购置抵押物的合同或发票以及其他权利证书或凭证的正本原件由乙方保管。
8.6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甲方承担。
8.7 若债务人按照约定期限或提前清偿其全部债务款项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及时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9.1抵押期间,若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乙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9.2 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0、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1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10.1 债务人未按照其与债权人或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务;
10.2 债务人未按照其与债权人或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10.3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或乙方未受清偿的;
上诉就是债务人抵押反担保抵押合同,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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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设定抵押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人设定抵押担保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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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通过我同学的介绍,在我研究生毕业之后就到了河北省的建筑公司上班,我现在是公司的高层领导,最近,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建设工程担保抵押合同咋写?
[律师回复] 甲方(担保人)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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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被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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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在 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为了确保乙方与 ________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年 _________字第 ________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 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 甲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 确了解的情况下, 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
1. 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
(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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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设定抵押担保责任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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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价值吗?
[律师回复] 【为您推荐】天宁区律师鄞州区律师铜鼓县律师平江县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叙永县律师彭州市律师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或者个人有些时候需要大额的资金时会申请贷款,抵押贷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这就会涉及到抵押人,那么什么是抵押人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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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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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超抵押物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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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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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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