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女方户口如何处理
协议离婚女方户口可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迁回原籍、单独立户。即一般情况下,因离婚而立户的,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因离婚需要迁回原籍的,可以先向原籍地申请户籍迁入,再前往现户籍地申请户籍注销,返回原籍地申请户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女方起诉离婚子女如何判
女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会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来。一般情况下,两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判给母亲直接抚养,母亲不愿意抚养而男方又在争取的情况下才会判给男方。法院判决时会尊重八岁以上孩子自己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协议离婚手续如何办理呢
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方式如下:当事人自愿离婚并签好离婚协议,携带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后,再次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给发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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