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除买卖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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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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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解除买卖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解除买卖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一、民法典解除买卖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解除买卖合同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超过二十年而不追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法典口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口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条件就是有效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民法典规定农村房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农村房子买卖合同满足下列要求是有效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农村房子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法典解除买卖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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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除买卖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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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是否适合被告人,民事诉讼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适格
二、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例如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丙向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谁应当有权要求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然而在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既没有区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又没有区分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以往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有关当事人概念和特征的阐述,实际上是针对适格当事人而言的,最高人民在司法解释中对原告和被告的规定,实际上也仅是指适格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二)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为了使诉讼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从而使的裁判具有实际意义,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来判断或者应诉的当事人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裁判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化解他们之间的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正因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才有必要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思路
1.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是不管具体案件如何,一般性地能否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而当事人适格则是就某一具体案件谁应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二者既相区别又相相联系。当事人适格必须以有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无诉讼权利能力肯定为当事人不适格,但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适格。在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时当事人能力是一个前提性问题,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
2.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
3.根据原告时诉的声明来判断。
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应当根据当事人时诉的声明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当事人适格与实际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以原告时所主张的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判断,并非以调查结果为准,即从形式上认定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应当在何特定当事人间解决才具有法律上意义,与该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实际存在是两回事。当事人不适格,无庸再就本案诉讼标的进行判断。因此,切不可把当事人适格与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起来。即当事人适格与胜诉无必然的联系,当事人不适格,肯定败诉,但当事人适格,未必胜诉。如甲提讼要求乙予以侵权损害赔偿,后认为侵权人为丙而不是乙,这种情况下虽然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甲和丙,但由于甲主张乙为侵权人,在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甲和乙分别为权利义务主体,因此均为适格的原告和被告,但由于甲对乙的诉讼请求无理由,应当判决驳回,而不是当事人不适格。如果甲以丙侵权为由要求乙赔偿,若乙和丙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那么此种情况应当为当事人不适格。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依据。如原告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讼,但在法庭审理中,发现原告并非是真正的清算组,此时应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
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的功能:
(一)放置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二)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三)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某些例外的情况
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这些例外的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例如,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等。当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后,这些人可以自己名义或应诉。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被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要求原告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此类诉讼的性质相悖的。因此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而被告只要与作为原告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对一方不能提供原件的民事诉讼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
[律师回复]   举证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为了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据突袭”的现象,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最高人民对提供证据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  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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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对无效民事诉讼行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包括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1、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绝对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有如下几种: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直接来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也就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换言之“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论是对于让予方还是受让方来说,其所期待的利益都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以及如何适用就成为理论上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在依法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如下:  
1、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在依法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前,因为无论是对于让予方还是受让方来说,其所期待的利益都是不合法的,是法律不予保护的,这当然不能适用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以后,对于让予方来说就依法取得了要求受让方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权利。所以从无效民事行为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日起,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开始适用,同时时效期间也开始计算。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属于法律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既可能由于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而归于无效;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变更而有效。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的除拆期间为一年。所以这种民事行为在一年内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则在人民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撤销或变更决定之日起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当事人不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的,则诉讼时效从一年除拆期间届满后开始适用,时效期间也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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