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损怎么样给予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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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事故车损怎么样给予补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交通事故车损怎么样给予补偿?

一、交通事故车损怎么样给予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赔偿有:

1.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费、车辆施救费。

2.车辆灭失的有车辆购置费。

3.货运、旅运等经营性活动车辆停运所造成的停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失怎么样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的赔偿: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民法典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怎么样赔

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交通事故车损怎么样给予补偿?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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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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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叫先予执行,交通事故先予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先予执行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诉讼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受害者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在审理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可见,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
二、交通事故先予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裁定交通事故案件的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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