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怎么样索赔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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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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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怎么样索赔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怎么样索赔

一、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怎么样索赔

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的索赔方式: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事故责任分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死亡无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怎么样审查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的审查如下:

1、对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判断,首先要确定的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认定事实的证据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对该事实证据作出具体的分析。如车辆的驾驶员是否为车辆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驾驶员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无驾驶无号牌车辆或驾驶不符合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行为、有无无证照驾驶等违法行为等;有无在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出于社会公益,比如为救灾、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的情况。

2、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如因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怎么样索赔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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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怎么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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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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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业主如何应对施工索赔与反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业主如何应对施工索赔与反索赔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其复杂性,针对施工方向业主方提出的索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1、洞察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起因,适时监控,防患未然。要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内容必须严密,向施工方提供的地勘、水文地下管线等资料应当准确;尽量避免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要明确,要考虑可能出现后续法律、政策、规范的变更引起的干扰事件;对施工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进行明确。在进行合同变更时要评估引起索赔的可能性大小和索赔数额的幅度,不能因为对后果预测失误轻易作出让步而引起重大的索赔。
2、对每个项目(每个标段)的合同要随时清理,经常查看施工记录和监理日志,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都要进行监控,一旦出现偏差要重点关注。如果出现业主方原因可能引起索赔时,如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停工、窝工等,业主方也应当主动收集证据,防止在索赔数额计算时处于被动地位。
3、对往来信函、会谈记要、会议记录要进行归档管理,特别是对待施工方的报告要非常慎重,该回的要及时回,不该答应的决不能答应,重要的通话应当作好记录,并且及时将电话记录交与对方签字确认。
4、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派的工程师批准索赔的权限的授予应当合理,既要避免程序复杂降低效率,更要考虑工程师个人工作偏差对业主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索赔事件发生后,工程师可以直接批准索赔,或者认定索赔不成立,这就意味着工程师的认定对业主方产生约束力,而业主方可以明确授予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有多大的权限,如,工程师可以对哪些类的索赔、金额在多大范围内的索赔才具有处置权等。
5、主动收集证据。特别是要收集那些对抗施工方索赔成立的证据。证据包括: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

3)各种会谈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地交接班记录;

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10)市场行情记录;(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6、对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判断是否属于施工方的风险范畴;因天气、自然原因、国家政策法令、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施工方的处置措施是否得当,是否有因施工方原因造成了扩大的损失。
7、注意索赔严格的时效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详细地规定了索赔的程序,一共有四个二十八天的期限,特别重要的是(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要防止因未及时驳回而产生的推定成立的法律后果。
8、如果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后,要认真研究施工方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施工单位的索赔证据,并查阅他的同期记录。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核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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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怎样索赔车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先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调解顺利的话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责任方赔偿之后,案件终结。 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如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可委托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提讼,进入到诉讼程序: 1、原告委托的律师介入,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状,然后到有管辖权的提讼,满足条件的,受理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2、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状副本,被告收到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确定举证责限和开庭时间,当事人双方在制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开庭前会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4、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在开庭后的一段时间内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生效。 5、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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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怎么索赔?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怎么索赔?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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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是向雇主索赔还是向单位索赔?
[律师回复] 2004年4月肇事司机驾驶雇主的车辆发生车祸,肇事司机要负刑事责任,请问:
1、雇主是作为被告单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诉讼,还是雇主与肇事司机同时作为被告提起起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诉讼
2、刑事和民事能否同时诉讼、审理
3、雇主的车辆属于所在村的一个车队,能否让车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可以,如何提讼谢谢!!!单纯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不能同时审理,但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合并审理。雇员致使他人受伤的,雇主承担责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案件来看,如果交通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雇员就有可能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公诉程序中,被告应当是雇员,被害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列雇主为共同被告,在审理民事部分中,应当以雇员和雇主作为被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驾者;单位或车主作为
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系执行职务中致害之时。其余情形下,单位或车主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方承担垫付责任,即
第二顺序责任人。因此,在该案件中,车辆的所有方在雇员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作为
第二顺序责任人。
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地例会等(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贷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帐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帐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10.、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记录。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索赔目的分类,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对象分类。索赔目分类: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索赔处理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索赔对象分类: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索赔和反索赔是相对性的,反索赔即对索赔的反击,工程中习惯性将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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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索赔?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索赔?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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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地例会等(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贷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帐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帐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10.、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记录。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索赔目的分类,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对象分类。索赔目分类: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索赔处理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索赔对象分类: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索赔和反索赔是相对性的,反索赔即对索赔的反击,工程中习惯性将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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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索赔主体怎么确定
1、出租、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除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主要包括明知车辆存在瑕疵而出租出借的、明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存在等妨害安全驾驶情形而出租出借的。
2、盗窃、抢夺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由盗窃、抢夺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盗窃、抢夺外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除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转让交付未办理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车辆转让并交付后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多次转让的,由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成损害,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7、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9、雇员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其赔偿主体为雇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购买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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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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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索取和主动行贿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索取和主动行贿有什么区别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自然人所有、并归其支配。
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归向不同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立法原文看,两种罪行有重叠、混淆的可能,同时因为两者的量刑幅度和立案标准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单位行贿作为辩护理由企图减轻刑事责任甚至逃脱刑事追究。
索取和主动行贿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索取和主动行贿有什么区别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自然人所有、并归其支配。
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归向不同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立法原文看,两种罪行有重叠、混淆的可能,同时因为两者的量刑幅度和立案标准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单位行贿作为辩护理由企图减轻刑事责任甚至逃脱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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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对半,伤者起诉车主怎么索赔
交通事故由相关部门作出了同等责任的事故鉴定之后,一方受伤情况下直接起诉法院,要求对方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健康权等进行索赔,需要出具医院看病产生的费用等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就对方医疗产生的费用承担保险责任,随后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同等的过错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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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地例会等(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贷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帐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帐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10.、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记录。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索赔目的分类,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对象分类。索赔目分类: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索赔处理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索赔对象分类: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索赔和反索赔是相对性的,反索赔即对索赔的反击,工程中习惯性将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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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主体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索赔主体怎么确定
1、出租、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除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主要包括明知车辆存在瑕疵而出租出借的、明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存在等妨害安全驾驶情形而出租出借的。
2、盗窃、抢夺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由盗窃、抢夺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盗窃、抢夺外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除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转让交付未办理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车辆转让并交付后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多次转让的,由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成损害,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7、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9、雇员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其赔偿主体为雇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确定
购买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购买人。
主动行贿和索取有什么不一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自然人所有、并归其支配。 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归向不同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立法原文看,两种罪行有重叠、混淆的可能,同时因为两者的量刑幅度和立案标准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单位行贿作为辩护理由企图减轻刑事责任甚至逃脱刑事追究。
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属于刑事犯罪中的侵犯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的内容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2)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等相要挟。 (3)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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