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转让是不是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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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转让是不是合法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转让是不是合法

一、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转让是不是合法

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转让一般是合法的。对于用户来说,不管债权在谁的手中,都是需要还款的,只要贷款利率在合法范围内,用户恶意不还款,第三方是可以催收的,这样对于用户的信用有一定的影响。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是不是合法

债权转让是合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音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债权转让当然是合法的。不过如果债权属于下列债权的,则不能将其进行转让: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畸去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务转让的,担保物权是不是转让

债务转让,担保物权并不一定转让,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民法典规定,如果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未经担保的允许,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转让是不是合法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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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转让是否合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转让是否合法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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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最近我想把债权进行转让,但是有的时候不行,请问有关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保证转让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本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担保法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项债权做担保;而且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担保期间内经常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就要考虑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以及如果几个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第三人时,最高额抵押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等问题。在当时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经济生活出现混乱局面,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担保法做出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特别规定,是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与否,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的民法也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可以依照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进行转让。因此,本法不再保留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根据一般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原则,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呢?对此,本条主要考虑的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做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做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部分债权转让的,只是使这部分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对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发生影响,最高额抵押权还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尚未发生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做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对这一问题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根据本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做变更登记。
(2)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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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了金融业务,所以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小额贷款公司先准备好所有股权变更需要用到的全部资料,但是注意一定要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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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昨晚遛弯和老邻居聊天说起了法律方面的事,有个法律方面的问题请教就是最高额合同抵押不能转让债权,为什么不能转让?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 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法院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起诉法院,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该案履行种类已经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通过上面关于最高额合同抵押不能转让债权,为什么不能转让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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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是什么样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变更营业执照。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4、变更税务登记证。5、变更银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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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的公司是有三个合伙人组建,现在公司打算结业,就想问问合伙份额转让后的债权债务该如何清偿?
[律师回复] 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相关知识:合伙人之间可以追偿债务吗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为了合伙企业的债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清偿,理应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在追偿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追偿主体适格。也就是说这种追偿是合伙人内部的债务求偿,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中的债务人是未向合伙企业清偿企业债务或者少于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如数清偿的合伙人不是追偿酌对象。
  
(2)追偿理由的充足和范围确定。追偿的理由,是自己向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清偿连带债务时超过合伙企业内部确定的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的范围也仅限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3)追偿前提的存在。也就是在行使追偿权时,各个合伙人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如果不能确定份额,已清偿的合伙人是否超额清偿就很难得到认定。
  
(4)追偿方式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是自行催讨追偿,但也可以提起诉讼追偿。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是在自行催讨无望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追偿,但是直接选择诉讼追偿也是可以的。
  总之,以上就是关于合伙债务的清偿及其相关问题的规定,如果对类似情况有不了解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伙人关系中,债务的清偿最好是根据相关的具体事件与合伙人协商处理相关的情况,以达到最好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通过上面关于合伙份额转让后的债权债务该如何清偿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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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是否能债权转让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小贷公司是否能债权转让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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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协议上的金额,大于实际欠款的金额,这转让协议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二、转让债权需要什么条件
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一般是有对价的,并且双方都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债权凭证。那么,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转让不生效的风险,也可以清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各种抗辩。
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如下:
甲方(债权出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 某某 公司拖欠甲方 款共计 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公章) 深蓝信息技术公司 乙方(公章)深绿咨询公司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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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因为经济上遇到了一点问题,想要进行债权转让,想请问律师等额本息转让债权如何进行,有那些相关的转让办法
[律师回复] 为了让广大教职工了解有关住房贷款常识,为大家购房贷款提供帮助,现将有关住房贷款的政策、方式、品种介绍如下。

目前,银行开办的住房贷款品种主要有企业类和个人类两大类。现只介绍与教职工关系比较密切的个人类贷款。

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品种:
(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
(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
(5)个人商用房贷款;
(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1、咨询,领取表格;

2、提出申请;

3、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6、办理房屋财产保险;

7、贷款转帐;

8、每月还款;

9、贷款结清注销

(四)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

3、卖房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

4、购房合同

(五)借款人偿还贷款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1、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二、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由银行发放的贷款,包括期房按揭贷款和现房按揭贷款。其中:期房是指在建住房或已竣工验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现房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为购房金额的80%。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是30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按照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个人住房贷款整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银行调查、审批;

第二阶段,办妥抵押、保险等手续,银行放款;

第三阶段,按约每月还贷,直到还清贷款本息,撤销抵押。

(四)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先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
(3)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5)有保证人的,必须提供保证人的有关资料。

2、所购房屋资料:
(1)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合同意向书》或《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2)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和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复印件;
(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批准后,购房人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持下列资料到房屋产权所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
(3)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核登记表;
(4)全部购房合同;
(5)房地产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抵押人应将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期房抵押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保管。

(六)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财产保险手续

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合法拥有的房屋产权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只将其权利价值用于贷款偿还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便可将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占有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而由抵押人自行使用,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包括为该房屋投保,以防该房屋因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在抵押期间,凡因借款人过错而导致的保险责任以外的房屋破坏及毁损所造成的抵押权人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房屋财产保险手续可由贷款银行代为办理,借款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目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1) 以贷款金额保险的:保险费=贷款额度×0.5‰×贷款年限;

(2) 以房屋价格保险的:保险费=房屋总价×0.5‰×贷款年限;

上述两种投保方式的赔偿,分别按不同赔偿范围计算赔偿金额。以房屋价格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全额赔偿;以贷款金额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贷款金额÷抵押房产的重置价)”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七)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应承担的后果

1、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由贷款人和银行共同约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按月计)+(贷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月利率

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偿还贷款,贷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按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贷款银行将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1)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八)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银行不受理个人住房贷款

1、年龄在18岁(不含)以下,或在65岁(不含)以上的申请人;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

4、等额本息转让债权已查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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