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吗
债权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取得的方式,并不适用于债权。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三角债权债务能够抵消吗
三角债权债务一般不能够抵消,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能够抵消。因为债权债务所负的种类等内容有时不尽相同,所以抵消一般很难进行换算和实现。但是如果三方所负债务品质相同且达成一致的,不在此列。“三角债”是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拖欠货款,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权人能够行使撤销权,但是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四、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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