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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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含义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为一种法定的特殊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处罚的轻重有三种不同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处罚无效的意思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的无效,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若行政处罚行为没有任何依据支撑,那么处罚本身也就无效力可言;

第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条件下实施的处罚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行政处罚;

第三,行政处罚未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比如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行为时遗漏了行政处罚的关键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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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研究一个课题关于非法集资是政府行为的,准备写一个论文。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非法集资是政府行为的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解释》不但有助于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上也有助于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开展。但《解释》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讨论。
首先,《解释》对于界定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素仍然不够明确,交易的集资性质应当主要表现为“被动投资性”和交易的“公开性”。
其次,这种模糊认识导致《解释》对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集资的豁免和对在亲友和单位内部进行集资活动的豁免存在不足。此外,《解释》对于公开转股行为的定罪过于严厉,将擅自发售基金份额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也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
【关键词】非法集资;投资性;公开性;公开转股;擅自发售基金份额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11年1月4日起实施,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解释》定义了非法集资行为,列举了10种非法集资行为的类型,明确了相关行为定罪和量刑的标准,甚至还规定了一些类似“安全港”的豁免规则,不但有助于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上也有助于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开展。
  限于角色定位,司法解释不能突破现有的立法框架,只能在现行法的局限内做些完善和修补的工作。[1]就此而言,《解释》已经作出了相当程度的努力。但《解释》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讨论,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其在定义非法集资活动时对两个关键因素(集资性和公众性)的界定不够明确,可能导致实践中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仍然认识不清。同时,其提供的一些豁免规则也存在可议之处,有被滥用的可能。
上诉就是非法集资是政府行为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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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在了解一些有关非法集资的相关问题,请问一下如果是非法集资银行的相关政策有哪些,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经济秩序,损害受骗参与者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对银行来讲,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也很大。一是反映出银行经营中存在着合规风险。银行一旦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必然是因为在内部控制、操作管理或者外部防范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按照“海恩法则”,这反映出银行经营中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二是诱发员工的道德风险。相关案例证明,银行被牵扯非法集资多数是员工经受不住利益诱惑而参与,说明银行在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行为管控方面有缺失。三是带来声誉风险。非法集资对银行最大的危害是声誉风险,特别是对中小银行来讲,因声誉风险造成的影响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不仅影响近期业务,还会影响长期发展。四是银行因内部管控不严或违规经营等被牵扯非法集资活动,会导致监管处罚。五是会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风险和损失,同时涉及信贷的非法集资资金也会对银行债权带来冲击,银行如果被法院认定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则会因经济赔偿而形成损失。
  商业银行要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首先要认清非法集资与银行的关联环节,针对其特点,有的放矢地做好防控。
以上是有关非法集资银行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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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跟他的几位朋友在沿海那边进行了一些投资,由于那边市场比较好,就将公司搬迁到那边去了,可是不久就遇上麻烦,现在跟几个于自己类似情况的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请问全面集中行政复议有些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调整理顺工作。
一是对刘公岛风景名胜区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进行调整。为顺应食品药品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刘公岛风景名胜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加强整合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级的原则,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在刘公岛原有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海洋与渔业管理4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效促进刘公岛风景名胜区的健康发展。
二是对《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和执法依据变动情况,对该规定中强制拆除的相关规定依据上位法进行修改,并调整了城市规划管理的部分处罚权,使规定更符合法律要求和威海实际情况,也更有利于工作开展。
三、全面集中行政复议职权,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
(一)在全省首家实现了市县两级行政复议职权集中。为了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做好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早在 2012年4月23日,威海市政府就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的要求,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对在全市范围开展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2012年5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又印发了《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开展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步骤和要求。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还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的协调和推进。2013年3月19日,威海市政府下发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决定》,规定包括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内的50个部门单位,自2013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其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行使。各区市行动也较为迅速,均按照规定完成了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工作。截止到2013年7月,全市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全面完成,实现了市县一体化推进。
(二)组织修改了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的告知内容。市县(区)两级分别以政府法制办(局)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做好修改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告知行政复议权利时将复议机关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威海市人民政府,有效推动了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了行政复议队伍建设。
一是增强复议机构自身队伍建设。2013年以来,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需要,新增加了2名专职复议员,使得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数量达到4名。
二是扩充兼职复议员队伍。从市直部门中遴选了30名兼职复议员,有效充实了行政复议办案力量。各区市也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队伍建设,增加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5名,4个县级行政复议机构的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数量达到了10名。
(四)强化了行政复议物质保障。
一是加强了行政复议场所建设。市政府法制办已按规定设置了行政复议审理室、听证室、档案室和申请人接待室等场所,安装了监控设备,使接待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有了大幅度提高。各区市也都加强了行政复议场所建设,普遍设立了审理室、听证室、档案室和申请人接待室等场所,保障了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强化了办案经费和车辆的保障。市政府积极支持行政复议保障能力建设,每年对行政复议的财政预算都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所需经费予以保障,2014年安排市级行政复议工作经费21.7万元。因我市2004年已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行政复议办案用车主要通过社会化服务方式予以保障。各区市法制办(局)行政复议经费和办案用车也都得到了充分保障。
希望以上内容可以解决您有关全面集中行政复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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