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带来帮助。
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一、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1、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4、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夫妻的共同债务有什么

夫妻的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如何认定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2、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0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4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2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4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1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7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7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3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6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4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8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6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2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2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5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淮安134****660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4****797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8****729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就夫妻共同债务则进行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而 1993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第17条还就个人债务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的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
(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使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另外,《婚姻法解释
(三)》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规定的部分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第1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储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第
(一)、
(二)、
(三)、
(四)项债务的,应由夫妻各自协议用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第
(五)
(六)项债务应由负有义务的夫妻一方先行以个人财产偿还,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再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是怎样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如何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这是一个法理概念。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范围是?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包括: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离婚”,如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姐姐和姐夫结婚后姐夫提出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姐姐不是很能理解,想咨询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意义和原则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意义以及要坚持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夫妻债务如何划分责任和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通常被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偿还。非家庭生活必需且超出生活所需的个人债务,原则上不由配偶承担,除非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者双方对此有共同的决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过的生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共同债务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非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夫妻债务如何承担责任和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承担责任会因债务类型而有所不同。如果债务是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追认的,那么这就是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为了家庭的日常所需而负债,那么这也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同样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债务是以一方的个人名义所负,且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的范围,那么这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经营或者是双方的共同意愿。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结婚 > 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