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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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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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是什么意思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是什么意思

一、过错侵权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是什么意思

过错侵权责任意思是:原告需要同时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被告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意思是: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骑车突发心脏病晕倒撞人的是否构成过错侵权责任

骑车突然心脏病发作晕倒撞人的,不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适当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所谓过错侵权责任就是行为人由于自己存在主观过错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对于突发心脏病晕倒撞人的状况,显然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是不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骑车突然癫痫发作撞人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吗

骑车突然癫痫发作撞人的不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因为过错责任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的责任,而突发癫痫的,显然对自己发病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但是需要承担对受害者的补偿责任,需要根据公平分担的规定,适当分担被侵权人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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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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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只有对那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抱有恶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疏忽,是该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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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只有对那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抱有恶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疏忽,是该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一)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 (二)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 (三)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 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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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意思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意思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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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一)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 (二)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 (三)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 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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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
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法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
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法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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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意思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意思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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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一)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 (二)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 (三)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 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合同无效过错是什么意思,由于过错导致无效而出现的赔偿由谁来承担,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过错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合同双方按照相应的比例来承担履行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该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只有通过法官或者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过错方应赔偿相对方基于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支出的各项费用。合同无效过错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情形是合同生效之前,合同无效过错责任适用的情形是合同生效之后。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绝对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严格侵权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绝对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严格侵权责任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一、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严格责任(英美法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无过错责任:大陆法系。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它们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过错、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第三人过错等。就此而言,严格责任“尽管严格,但非绝对”。故,一方面因为其对过错的忽略,大致与大陆法无过错责任相类;另一方面从其有免责事由这一点可以认为其与过错责任中(特殊的)过错推定相类。因此,可以认为严格责任具有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风险于一体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功能。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两者的免责条件基本一致,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和英美法的严格责任正日渐接近、融合,其发展脉络、哲学基础、制度功能及功能发挥之配套机制均有相似相类之处,体现出一些共性。
二、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有何不同
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2、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当然,我国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还是有严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3、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A
bsoluteLi
bity)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三、民事上损害赔偿规则原则:
1、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在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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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侵权责任过错无过错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标准是,适用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行为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前提,例如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不论是否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过错责任中,需证明对方有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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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甚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注意事项 第一,只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适用。 第二,适用的范围也是“由保险公司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非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有的损失范围都适用。第三,只有机动车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机动车方限定减轻责任的条件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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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过失过错责任是什么?
目前《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由《民法典》执行。过失过错责任是存在过错的情况之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要确认存在过错的话,必然是从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从客观行为上来看的话,也是存在着具体的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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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吗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要看交通事故各方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细节。  一般情况下,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共同加害行为,又叫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2.行为的关联性。各共同侵权人各自实施了加害行为,但他们之间的加害行为都指向同一对象,和各加害行为之间结合起来,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各加害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只有共同加害人具有共同过错,其行为才具有了可责难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结果的单一性。共同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造成的是同一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  而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形式之一。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而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它实际包括了数个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形式和数个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多因一果”形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坚持共同过错说的合理成分,摒除客观说不区分无意思联络下各行为结合方式的绝对性,把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由各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多因一果”形式仍然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是:

1)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数个。这是有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特征。

2)各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这一点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一般共同侵权中,侵权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则是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3)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的、直接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这种偶然结合紧密程度高,偶然因素是基于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而非主观因素所导致。

4)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各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对受害人作了最大利益保护,对侵权人体现了最大公平,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巨大发展和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  所谓“多因一果”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使同一受害人产生损害,一般来说,构成“多因一果”侵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侵权主体具有复数性,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各侵权人均实施了侵权行为;(
2)数个侵权主体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既非共同实施,亦未共同约定,各行为人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
3)数个侵权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后果,将各个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
4)数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纳入共同侵权的范畴;排除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这种“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承担原则。  对于如何理解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损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也即要求数个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是必然的。间接结合中的多个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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