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品商标突出使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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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如何认定商品商标突出使用问题带来帮助。
如何认定商品商标突出使用

一、如何认定商品商标突出使用

认定商品商标突出使用的方式:故意在企业的字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注册为域名,以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突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如何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有: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三、侵犯商标权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针对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

1、擅自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他人商标非常近似的商标,构成混淆侵权

2、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主观上具有故意的;

3、擅自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4、给商标专用权人带来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如何认定商品商标突出使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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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除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适用“推定混淆”的情形,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都是必然要考量的侵权构成要素之一。被控侵权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认定混淆可能性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一、“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概念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有人称为“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贯穿商标注册、商标权利维持、商标侵权认定整个过程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其内涵和外延,却理论界和实务界上一直颇有争议。本文意在探讨如何在侵权案件中理解和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首先就需要厘清其与商标撤销程序中“商标使用”的界限。
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商标使用有“商业性使用”和“象征性使用”之分,并以此判断一个注册商标是否应予以维持。“商业性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商标,带有商标的商品应该被真正投放到市场中,让商标和消费者发生接触;“象征性使用”,是指以维持商标注册效力为唯一目的的使用,销售数量、销售期间、使用形式等都是考量是否构成“象征性使用”的因素。
笔者认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商标使用,基本上都不属于“象征性使用”。因此本文仅在“商业性使用”的范围内讨论如何理解和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何谓“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存在不同表述、不同观点。限缩性的解释,从字面含义出发,认为商标使用就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这里的“商标”是商业概念上的商标,不包括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广告用语等;扩张性的解释,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基础,认为“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标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一切展示商标标志的商业行为,都属于商标使用;折中的观点,认为要从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来衡量。2013年新商标采用了折中的观点,也为上述争议划上了句号。新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那么商标侵权的实质,就是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伤害了、阻碍了这种功能的实现,其结果也就是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被控侵权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对判断侵权成立与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认定“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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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连锁加盟有商标使用费,属于加盟费,需要双方进行约定。
方法和费用:双方签订商标授权的合同,然后报商标局备案即可。每年使用费需要要双方自己协商。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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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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