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是: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其他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机关应当如何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冻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自然就没有理由冻结当事人的财产。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法律规定冻结财产只能冻结与违法案件相关的财产。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规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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