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被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法律规定有下列几种: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4、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5、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
1、不可抗力。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免责: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者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事由。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事由;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事由;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事由。
只要其中具备上述事由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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