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行政处罚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指没有犯罪前科即没有因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处罚;
而行政处罚仅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进行的行政处罚,受过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不是可以一并处罚
视情况而定,一般不能同时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以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缴纳的罚款应当退还,被处以的强制措施应当折抵。
另外,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并处。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行政机关是不是可以自行撤销行政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有关公序良俗。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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