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入伙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样的
合伙企业入伙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应当与原来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合伙人应当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如下:
一、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三、企业名称标明了有限合伙的字样。
四、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权利:1.共有财产权。2.合伙经营权。包括: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事务执行权、监督检查权、查阅账簿权。3.利润分配请求权。义务:1.出资义务。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3.分担亏损的义务。4.竞业禁止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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