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是不是可以转让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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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当得利之债是不是可以转让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不当得利之债是不是可以转让

一、不当得利之债是不是可以转让

不当得利之债可以转让。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债权人转让不当得利之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债权是不是可以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一般来说,债权可以转让,但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话,债权不得让与:

(一)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情形。它主要指以下几方面,第一、一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不能让与。第二、债权让与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的,不能让与。第三、不作为债权不能让与。

(二)依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让与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不得让与。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个人债权是不是可以转让

个人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份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不当得利之债是不是可以转让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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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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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害的事实。在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由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即是利益返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理论上经常将其区分为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以此来区别两者的返还义务和责任。即前者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而后者不仅要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意思即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应上缴国家,不能归受损者或者得利者,因其属于不法收入。
2、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这种情况是指不当得利得利者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得利者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者负返还责任。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得利者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得利者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我们知道,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成立不当得利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的利益这个事实引起的债。这种不当利益取得的事实可以是得利者引起的,也可以是受损者引起的,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或者依据某一个法律事件引起的。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依据形成的这一不当得利的事实,法律均会在受损人和得利者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2、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定之债。如果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受损人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得利者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引起,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之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即得利人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受损者,原则上要求是原物。当然,现实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原物已经灭失或者并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财产利益时,允许偿还原物价额。此外,恶意得利人还可能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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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必须是一方受益。必须使他方受损。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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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1)必须是一方受益。(2)必须使他方受损。(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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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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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害的事实。在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由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即是利益返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理论上经常将其区分为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以此来区别两者的返还义务和责任。即前者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而后者不仅要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意思即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应上缴国家,不能归受损者或者得利者,因其属于不法收入。
2、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这种情况是指不当得利得利者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得利者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者负返还责任。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得利者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得利者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我们知道,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成立不当得利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的利益这个事实引起的债。这种不当利益取得的事实可以是得利者引起的,也可以是受损者引起的,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或者依据某一个法律事件引起的。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依据形成的这一不当得利的事实,法律均会在受损人和得利者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2、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定之债。如果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受损人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得利者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引起,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之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即得利人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受损者,原则上要求是原物。当然,现实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原物已经灭失或者并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财产利益时,允许偿还原物价额。此外,恶意得利人还可能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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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是不是法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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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害的事实。在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由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即是利益返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理论上经常将其区分为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以此来区别两者的返还义务和责任。即前者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而后者不仅要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意思即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应上缴国家,不能归受损者或者得利者,因其属于不法收入。
2、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这种情况是指不当得利得利者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得利者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者负返还责任。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得利者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得利者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我们知道,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成立不当得利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的利益这个事实引起的债。这种不当利益取得的事实可以是得利者引起的,也可以是受损者引起的,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或者依据某一个法律事件引起的。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依据形成的这一不当得利的事实,法律均会在受损人和得利者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2、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定之债。如果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受损人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得利者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引起,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之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即得利人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受损者,原则上要求是原物。当然,现实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原物已经灭失或者并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财产利益时,允许偿还原物价额。此外,恶意得利人还可能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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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害的事实。在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由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即是利益返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理论上经常将其区分为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以此来区别两者的返还义务和责任。即前者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而后者不仅要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意思即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应上缴国家,不能归受损者或者得利者,因其属于不法收入。
2、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这种情况是指不当得利得利者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得利者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者负返还责任。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得利者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得利者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我们知道,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成立不当得利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的利益这个事实引起的债。这种不当利益取得的事实可以是得利者引起的,也可以是受损者引起的,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或者依据某一个法律事件引起的。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依据形成的这一不当得利的事实,法律均会在受损人和得利者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2、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定之债。如果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受损人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得利者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引起,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之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即得利人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受损者,原则上要求是原物。当然,现实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原物已经灭失或者并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财产利益时,允许偿还原物价额。此外,恶意得利人还可能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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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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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虽然支持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认定为不当得利,我们认为值得商榷。《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某银行在回收200万元债权时,其仍是合法的债权人,其实现的200万元债权是合法有据的。我们认为,本案应属于合同违约,即某资产管理公司按照600万元债权的价格购买了400万元的债权,其中的200万元债权是虚假的,某银行交付的标的物即债权存在瑕疵。据此,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损失应当是其多支付的200万元债权对价的损失,某银行已经实现的200万元债权对其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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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所以这个抵消是合法的,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转让人如果与原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抵消,你与原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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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益所有人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如原物尚存,则可请求返还原物。
因恋爱终止而要求返还装修费何为不当得利之债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以终止恋爱关系为由主张返还装修费1996年7月,原告A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相识,双方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其与被告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后,由于被告许诺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三元区工业中路159号的住房一套,作为二人今后结婚用房,故原告在未与被告刘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1997年底至1998年8月出资23,000元装修该房。后因被告刘某终止了与原告的恋爱关系,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有证据证实的装修出资款18,158元。判决:装修费系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A以结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而出资18,158元对被告刘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的价值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因此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出于合理处分、避免浪费的考虑,被告刘某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了原告A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由于其取得该项利益并无合法根据,且与原告A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A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A有权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其所得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返还18,158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说法:何为不当得利之债关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不当得利之债: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一方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二是一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因恋爱终止而要求返还装修费何为不当得利之债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以终止恋爱关系为由主张返还装修费1996年7月,原告A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相识,双方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其与被告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后,由于被告许诺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三元区工业中路159号的住房一套,作为二人今后结婚用房,故原告在未与被告刘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1997年底至1998年8月出资23,000元装修该房。后因被告刘某终止了与原告的恋爱关系,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有证据证实的装修出资款18,158元。判决:装修费系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A以结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而出资18,158元对被告刘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的价值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因此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出于合理处分、避免浪费的考虑,被告刘某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了原告A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由于其取得该项利益并无合法根据,且与原告A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A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A有权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其所得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返还18,158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说法:何为不当得利之债关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不当得利之债: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一方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二是一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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