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自被继承人死亡后生效,不需要公证。只是依法经过公证的遗嘱,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立遗嘱人遗嘱没有公证是否有效
立遗嘱人遗嘱没有公证是否有效要看该遗嘱是否符合遗嘱有效的要件,如果符合则不公证也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
一、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没有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则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四、遗嘱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五、遗嘱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已经公证的遗嘱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已经公证的遗嘱可以修改,遗嘱是由遗嘱人在生前自愿订立的,在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前,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修改的;
即使是公证遗嘱,也是可以修改的,但一定需要在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前修改,如果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了,就不能进行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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