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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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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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是: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有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的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

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租售同权条件广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广州市同期出售的有关规定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少年儿童;为绿卡持有人的子女提供政策性照顾;符合市、区学位安排要求的来穗人员子女租售权有先决条件,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可享有同等权利和利益。《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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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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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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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原宅基地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制件见本页背面)
乙方(现宅基地租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制件见本页背面)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现甲方_______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段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租用给乙方永久性使用(以双方签订日期开始),其四至图(村委红线图)范围如本协议附图所示。附图及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本合同立即生效,同时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清租用费给甲方,共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费用包括村委规划费和宅基地配套费用)
二、甲方将宅基地使用权租给乙方永久使用后,除了与本合同产生法律责任外,宅基地此后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安全事故及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由于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土地租用,如以后政策有所变动,允许以乙方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又或者可以宅基地过户的,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并由甲方签名作实为准,甲方五日内必须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租用期间所有费用总金额的50违约金。
四、甲方隐瞒该宅基地已知现存争议、共有、现租、抵押、已查封造成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宅基地的情况,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退回乙方支付的宅基地使用权租用金额,并向乙方支付宅基地使用权租用总金额50违约金和地块内乙方已投资所有费用金额的二倍违约金。
五、甲方依约履行合同后,如乙方以后将宅基地使用权租用给第三方,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将原租用协议重新与第三者签订,租用协议签订与甲方、乙方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
六、乙方受让后,要在宅基地四至图范围内建房,甲方无权干涉。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乙方施工期间,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有碍于施工的因素以保障施工正常运行。
七、在不涉及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如乙方需暂时以甲方名义到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必须配合,所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如果国家或当地政府对该地征收,乙方必须服从,该地所有补偿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国家或当地政府对该地征收不予补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无需退回宅基地使用权租用金额给乙方。
九、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后,在使用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则按甲方反悔现时当地房地产小区最高商品房2倍价格赔偿(按整栋建筑物的投影面积计算)和退回租用地的租金给乙方,付款完毕后原住宅地(四至图)及整栋建筑物的使用权和设施立即无条件归甲方,与乙方无任何关系;如乙方反悔,甲方不用归还租用金额。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由吴川市人民诉讼解决。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名(注:凡是手写处均按手模)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签名人手指模)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签名人手指模)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租赁物损害赔偿,租赁租赁合同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一、租赁物致人损伤怎么赔偿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致第三人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情形,主要有六种:
(一)租赁物本身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这实质为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具有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租赁物由于自身缺陷致人损失的情况下,承租人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当然不承担责任。租赁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因在于:融资租赁的特点是“融资”兼“融物”,租赁公司的地位更类似于融资者而非销售者;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并不与租赁物件直接发生联系,不具备有关的商品知识、信息、检验技术和手段;融资租赁的实质是承租人从供应商处购买物件由租赁公司垫付价款,买卖关系实质存在于承租人和供应商之间。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出租人虽名义上享有所有权但并没有真正使用、收益租赁物,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他人损伤。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标的物为用于交通的车辆,因之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融资租赁中,判断谁为责任承担方,依民法判例及学说,关键在于判断谁是经营者。判断经营者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对车辆的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是经营者,应对车辆造成他人损失负赔偿责任。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车辆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和享受运行利益权,因此,承租人应作为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尽管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收取租金,但租金只是其投入资金的分期偿还,并非是出租人获得运行利益,因此,出租人不负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都应该承担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享有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质是出租人为保证其投资按期收回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权,承租人实际享有占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污染环境责任问题。如果租赁物造成环境污染是由于承租人过错造成则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缺陷造成,则由出卖人和生产者承担责任。
(五)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设备,应由该设备的经营者对其损坏负责。出租人并非经营者故不负责任。
(六)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知识产权的受让方与使用者实际为承租人,故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若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则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的地位实质是为承租人融资买物,而且并不实际占有、使用物件,故发生侵权行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合同期限为多长我国法律对租赁合同是有最长期限限制的。《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对于租赁合同只有最长期限而无最短期限的限制。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另外,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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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703条当中对于租赁合同的定义,也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使用上后,有相应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然其中的内容也明确规定了包括租赁物的维修,还有就是租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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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参照以下范本写: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经过实地考察后,特诚意预定甲方经营管理的坐落于 的商铺做服装店,面积预计为 平方米,现一次性缴纳租赁意向金 元。 2.本楼_________楼平均租赁价格为 元/天/平方米; 楼厅房平均租赁价格为 元/天/平方米; 楼柜台按每月 元/个起租。 3.在乙方缴纳租赁意向金后,甲方将对乙方的相关资格进行审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审查并如实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 4.一旦乙方通过甲方的审查,则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通知乙方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手续。届时,上述意向金将冲抵乙方应缴纳的部分租金,租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5.如果乙方未能通过甲方的审查,乙方所缴纳的意向金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被全额退还,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的利息费用以及乙方因配合甲方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6.倘若乙方在上述资格审查期间内欲撤回本租赁意向,则应及时通知甲方。届时,甲方将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无条件退还全额意向金,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的利息费用以及乙方因配合甲方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7.甲方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完成对乙方的资格审查,并书面告知乙方审查结果。如果乙方未能通过甲方的审查,则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审查不通过决定,对审查结果没有任何异议。 8.乙方收到甲方资格审查通过的书面通知7天内没有提出书面撤回租赁意向的请求(该请求必须有甲方的有效签章才能生效),则被视为对审查通过的结果没有异议,甲乙双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实际的商铺区域、位置、面积及租赁单价以正式合同为准。若乙方收到甲方资格审查通过的书面通知7天后才提出撤回租赁意向的请求,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上述意向金。 9.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何分析租赁和融资租赁,如何区分租赁与融资租赁的
[律师回复] 租赁的分类: 1、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是由租赁公司向承租单位在短期内提供设备,并提供维修、保养、人员培训等的一种服务性业务,又称服务性租赁。经营租赁的特点主要是: (1)出租的设备一般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 (2)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在合理的限制条件内承租企业可以中途解约。 (3)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由租赁公司负责。 (4)租赁期满或合同中止以后,出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经营租赁比较适用于租用技术过时较快的生产设备。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由租赁公司按承租单位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单位使用的融资信用业务,它是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的租赁。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是: (1)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者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2)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在租赁期间双方无权取消合同。 (3)由承租企业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 (4)租赁期满,按事先约定的方法处理设备,包括退还租赁公司,或继续租赁,或企业留购。通常采用企业留购办法,即以很少的“名义价格”(相当于设备残值)买下设备。 3、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1)作用不同 由于租赁公司能提供现成融资租赁资产,这样使企业能在极短的时间,用少量的资金取得并安装投入使用,并能很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 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的识别标准,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帐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3)租赁程序不同 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4)租赁期限不同 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5)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 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7)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魏某某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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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租赁合同的定义和核心要素,包括租赁物名称、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物品维护等。租赁期限可由双方协商,但不得超过二十年。该法典规范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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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状 原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x 电话: xxx 被告:刘xxx , 男 ,xx岁 ,汉族,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x 电话:xx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xx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2010年xx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 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A: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的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2010年2月xx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10年3月xx号,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 致 北京市xx区人民 人: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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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租赁合同应当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解释没有从正面给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做概念界定,但是说到了这个意思,即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城镇房屋,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这是界定什么是城镇房屋。然后规定,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将上述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这表面上是说这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但是实际讲的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即: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将城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就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具体讲了城和镇的房屋,但后边又附加了一个说明,如果乡和村里的房屋进行租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也可以参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等于说,这个司法解释可以包含全部的房屋租赁,原则上都适用同样的规则,只是乡和村的房屋租赁如果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可以认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差不多相当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过以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为主罢了。 租赁物为城和镇的规划区的房屋,是成立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限制性条件是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实用房因租赁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即这些房屋的租赁不按照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此外,限价房也应当在限制之列,因为限价房比经济实用房的条件稍微再高一点,但政策是一样的,都是政府给城镇住房极端困难户的优惠,因此价格很低,原因是这些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的,而不是有偿出让。目前,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实用房以及限价房出租的情况比较普遍,引起社会强烈反映,政府部门也在干预。有人分析,一种情况是买这种限价房和经济实用房的业主原本可能就不是住房困难户,是钻空子买房;另一种情况是住房确有困难,现在有了房子租出去,可以拿一些租金维持生活。 是不是对所有的经济实用房和限价房出租的一律要进行干预,确认其无效?我的意见是未必如此。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除外,在限价房或者经济实用房的买卖合同中都有约定,经过一定时间,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业主就可以转让。既然转让都可以,为什么不可以租呢?因此,不宜说这种租赁一律无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它是一个无效的租赁合同,是一个事实的租赁合同关系。但如果业主出租上述房屋已经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则应当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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