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一般没有抚养同父异母的弟妹的义务,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则有相应负担能力的姐姐,对其未成年弟、妹具有扶养的义务。
因此,姐姐扶养弟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姐姐有负担能力;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弟妹未成年。
对于未成年人,首先由其父母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
当父母双亡或者确实没有能力抚养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有法定义务,对父母的抚养义务进行补位。
补位时,祖辈及同辈亲属之间没有顺序之分,可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确定由谁抚养或扶养。
前面承担了抚养、扶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如果此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成年且有了负担能力后,应当对他们尽赡养或者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姐姐对妹妹有抚养义务吗
姐姐对妹妹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但是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哥哥姐姐对未成年弟弟妹妹承担扶养义务是有一定条件的。
首先,必须存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形。因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有监护能力,就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其次,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无监护能力。但这一条并不绝对,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尚在且有监护能力,但其认为未成年子女的成年兄、姐更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成年兄、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第三,哥哥姐姐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哥哥姐姐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能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具有监护能力,是不负有扶养义务的。
最后,弟弟妹妹须为未成年人,如果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不能自食其力,哥哥姐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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