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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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权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权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权利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有限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且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出资义务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且能独立承担责任,有些股东滥用这一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

此时我们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认为此时法人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是什么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了以下条件限制: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6、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权利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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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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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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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依法均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4条)。不过,基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以及公司规模小等特征,公司法允许这类公司自由约定的规定多,而股份公司却具有资合性、开放性以及规模大等特性,公司法对这类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多。所以,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我就具体谈谈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
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
二、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三、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五、知情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七、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八、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最后,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可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可以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这些方面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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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依法均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4条)。不过,基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以及公司规模小等特征,公司法允许这类公司自由约定的规定多,而股份公司却具有资合性、开放性以及规模大等特性,公司法对这类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多。所以,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就具体谈谈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
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
二、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有什么
[律师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为: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
公司的股东具有“人和”的条件,因此,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4、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当然,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5、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对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或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分配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7、我国的《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提讼的权利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存在问题的。
如何理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依法均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4条)。不过,基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以及公司规模小等特征,公司法允许这类公司自由约定的规定多,而股份公司却具有资合性、开放性以及规模大等特性,公司法对这类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多。所以,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就具体谈谈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
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
二、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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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哪些权利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哪些权利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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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依法均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4条)。不过,基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以及公司规模小等特征,公司法允许这类公司自由约定的规定多,而股份公司却具有资合性、开放性以及规模大等特性,公司法对这类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多。所以,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我就具体谈谈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
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
二、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三、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五、知情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七、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八、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最后,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可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可以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这些方面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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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权利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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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是在一家小企业工作,但是我的闺蜜的工作很好,我很羡慕,就想了解一下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转让主要资产、变更公司主营业务等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行为。上述有些权利,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管理者的薪酬。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个人不必参与经营,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作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均应通过股东会来行使,股东个人没有决定权。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股东会的权限应有所限制,对公司一般的经营决策,股东和股东会不应干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除上述主要权利外,还包括如下具体权利:公司终止时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新股认购权、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对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权及退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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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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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平县瓯海区叙永县海珠区长兴县钟山县江安县在我国,股份有限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类型,包括上市和非上市两种。相对于有限责任而言,股份有限的设立条件相对严格,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都有一定要求。那么按照《法》规定,股份有限股东人数限制是什么请看本文带来的分析总结。
一、股份有限股东人数限制是什么按照新《证券法》和新《法》规定,上市的股份有限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为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股份为公众,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核准。
二、股份有限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1、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募集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三、股份有限具备哪些特征
1、股份有限是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的股东对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情况,进行选择;
7、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是典型的"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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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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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受限的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解释
(三)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规定了条件,即应通过公司章程之规定,或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换言之,即:在公司章程未有相关规定,或者股东会未以有效决议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当然地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这是股东权利受限的程序性要求在股东会作出限制出资瑕疵股东权利的决议时,如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小股东,则决议一般会顺畅做出;但如果瑕疵出资股东是大股东,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在章程中没有就关联事项表决回避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出有效决议的,从而使这一有效的约束机制成为空文如此看来,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有必要以高度的预见性,对公司章程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关联交易的回避机制,明确瑕疵股东权利受限的详细规定
(3)股东权利受限的期间一般而言,在瑕疵出资的股东未采取措施补正其出资之前,其股东权利皆应受限,且该受限的权利可溯及到公司设立或增资之时但对于实物出资且该实物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方可转移权属的股东而言,因为出资涉及到实物交付与产权过户登记两个方面,二者之一未完成即构成瑕疵出资司法解释
(三)对于未交付实物或未办理产权过户的瑕疵出资规定了不同的受限期间司法解释
(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以实物出资的瑕疵股东,如果交付了实物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的股东而言,在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即可自交付实物使用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对于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未交付实物的股东而言,其股东权利只能自交付实物之日起开始享受,在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未交付实物的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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