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要如何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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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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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网络侵权责任要如何承担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网络侵权责任要如何承担

一、网络侵权责任要如何承担

网络侵权责任这样承担:网络侵权行为如果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侵权纠纷。如果找不到侵权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责任,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法有什么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法有如下十一种:

(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三)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四)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五)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什么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要如何承担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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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承担何种责任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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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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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责令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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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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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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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期
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特殊性,即二被告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二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各自的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并非同时发生,而是由于二被告各自过错的间接、偶然巧合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二被告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二系盈利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负有对厂内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对入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而被告二大门上端防护设施的缺失系大门倒下的重要的内在因素,该内在缺陷在一定的外力的作用下随时会出现损害后果的发生,且鉴于被告二获取的利益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被告二在本次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较大,应付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一不当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应付30%的赔偿责任。
法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
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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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承担何种责任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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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能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法理论上依据主体有无意思联络,将数人侵权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的配置上也相应地按照这两个类型划分,共同侵权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之间才承担连带责任,该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摘自《人民案例选》20
20.11期
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特殊性,即二被告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二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各自的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并非同时发生,而是由于二被告各自过错的间接、偶然巧合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二被告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二系盈利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负有对厂内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对入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而被告二大门上端防护设施的缺失系大门倒下的重要的内在因素,该内在缺陷在一定的外力的作用下随时会出现损害后果的发生,且鉴于被告二获取的利益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被告二在本次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较大,应付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一不当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应付30%的赔偿责任。
法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
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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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该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法理论上依据主体有无意思联络,将数人侵权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的配置上也相应地按照这两个类型划分,共同侵权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之间才承担连带责任,该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摘自《人民案例选》20
20.11期
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特殊性,即二被告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二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各自的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并非同时发生,而是由于二被告各自过错的间接、偶然巧合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二被告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二系盈利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负有对厂内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对入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而被告二大门上端防护设施的缺失系大门倒下的重要的内在因素,该内在缺陷在一定的外力的作用下随时会出现损害后果的发生,且鉴于被告二获取的利益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被告二在本次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较大,应付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一不当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应付30%的赔偿责任。
法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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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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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应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法理论上依据主体有无意思联络,将数人侵权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的配置上也相应地按照这两个类型划分,共同侵权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之间才承担连带责任,该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摘自《人民案例选》20
20.11期
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特殊性,即二被告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二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各自的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并非同时发生,而是由于二被告各自过错的间接、偶然巧合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二被告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二系盈利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负有对厂内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对入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而被告二大门上端防护设施的缺失系大门倒下的重要的内在因素,该内在缺陷在一定的外力的作用下随时会出现损害后果的发生,且鉴于被告二获取的利益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被告二在本次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较大,应付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一不当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应付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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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被缩小
[律师回复]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各侵权人之间究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这一问题已经在民法领域争论多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是否包含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没有下文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为了审判工作的需要,制定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为制定侵权责任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必竟是一家之言,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学术界对此并不完全认可,而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直接结合”和“和间接结合”在具体案件中很难区分,所以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到底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争论仍在延续。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分别实施”,显然就是各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没有意思联络。根据这一规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承担连带责任。显然,《侵权责任法》对连带责任的适用采取了谨慎态度,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无疑缩小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两车违章行驶,相撞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两车驾驶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没有意思联络,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两车驾驶人均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均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结合,应当负连带责任;而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两车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他人损害,两车驾驶员均存在侵权行为,但每个驾驶员的侵权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按其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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