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资格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
(1)客观上继承入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行为是指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违法行为。若继承人实施的不是杀害行为,或者所杀害的不是被继承人,则不能构成该行为。(2〉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至于继承人的杀害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在所不闷。但若继承人主观上并无杀害的故意,而是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但因实施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行为不具有不法性,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构成这一法定事由的条件有二: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所谓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法上规定的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若继承人所杀害的不是法定继承人,则不在此列。
(2)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若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和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也不构成该行为。由于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因此,该杀害行为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不论继承人的杀害行为既遂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入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困境。构成这一行为的条件为:
(1)被遗弃的是没有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若被继承人有的生活能力,则不会造成被遗弃的后果。
(2)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如果继承人本身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则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遗弃。遗弃行为是故意置被继承人于危难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的不法行为,因此只要继承人的行为构成遗弃被继承人,继承人的继承权就丧失。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手段对其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神上的摧残、折磨。但虐待行为与遗弃行为不同,虐待行为有轻重之分.虐待被继承入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否则不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10条)一般说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虐待罪:但不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10条)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入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策13条)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财产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权利,合法遗嘱受法律保护。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既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和意愿的干涉和侵害,也是对可依照遗嘱取得遗产的人的权利的侵害。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5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