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什么例外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466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什么例外情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什么例外情形

一、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什么例外情形

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如下: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什么情形不影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之新颖性

不影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之新颖性的公开情况有以下几点: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什么例外情形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1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5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什么例外情形
一键咨询
  • 161****25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7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8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2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8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6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2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3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2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7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1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6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1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6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5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专利权不丧失新颖性有哪些例外情形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专利权不丧失新颖性有哪些例外情形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导致申请专利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是
[律师回复] 只要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所有公开行为,均属于你说的情形。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则有三种,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关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规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各部委主办或者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的要求。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笔者认为泄露商业秘密应该就在这一规定范围内。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385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专利申请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失去新颖性的情形是
[律师回复] 只要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所有公开行为,均属于你说的情形。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则有三种,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关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规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各部委主办或者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的要求。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笔者认为泄露商业秘密应该就在这一规定范围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哪些例外情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哪些例外情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5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什么样的例外情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什么样的例外情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授予专利权的新颖性条件有哪些例外?
(1)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发明创造的内容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3)末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5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外观专利新颖性怎么审查
为确保专利的新颖性,需先核查技术是否已作为现有成果向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并记录。在国家突发状况或特殊情境下,为公众福祉首次披露新技术,或他人未经同意擅自披露关键信息,这些情况均不影响专利的新颖性。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上海市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待遇名称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从业人员工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工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相关政策规定 1、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死亡人员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因工死亡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死亡,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5、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述 (一)——2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上述 (一)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专利 > 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有什么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