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执行阶段能如何追加股东?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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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一人有限公司执行阶段能如何追加股东?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一人有限公司执行阶段能如何追加股东?

一、一人有限公司执行阶段能如何追加股东?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定在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追加的条件应当限定在股东转移公司财产上,一经发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抽逃、转移公司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条件有什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权利如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义务如下: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执行阶段能如何追加股东?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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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没有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决履行了,就不会申请法院执行了。
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信息就是败诉方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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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阶段给股东分红吗?
公司并非是分阶段给股东分红,而是会一次性的就完成分红的工作,具体可以获得的资金是根据每个股东拥有的股票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公司每年只会分红一次。并且除了拥有股票之外,分红还需要满足其他的一些条件,诸如公司有盈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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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法院阶段了,法院阶段一般多久会宣判?法院阶段的审理期限是多久久?
[律师回复]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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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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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中服刑,在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去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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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怎么追加被执行人
关于是否启动追加程序,立法尚未明确。理论上,追加被执行人应以当事人或权利人的申请为基础,法院不得擅自启动。申请书需列明详细信息、执行案件编号、现状、追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证据和联系方式。材料缺失应一次性告知补充。未列明拟追加当事人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撤销。申请应提交立案部门,非执行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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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追加其他股东吗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种例外情形需要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规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司法》第64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经调查发现达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杨。是唯一的股东。我公司认为该公司属于杨。一人所有,如果达旺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达旺公司没有足够财产,其性质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可以申请追加杨。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杨。个人的财产。我公司的看确吗,也不能直接执行股东杨。个人的财产。私营独资企业则无法人资格答,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是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自企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对外不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的法人资格。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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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现为单位工人,住区楼楼号。
被告:执行局。被告: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唐。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1、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冻结,终结强制执行措施。
2、对执行局已执行扣划的拍卖资金元,属于申请人的元,进行执行回转,追回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公司的员工属于该公司小股东。因市场等原因,公司几年前就已经停产放假,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员工把家庭部分财产存放在公司院内。近几年,公司因多起债务纠纷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法院查封公司,并把存放在公司院内的家庭财产当成公司财产进行核算执行拍卖。致使申请人家庭财产受损。
申请人认为:
一、执行局在查封执行的公司财产在界定不清的前提下,把存放在公司的私人财产算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员工的个人权力。
二、执行局对公司内属于家庭个人财产的拍卖,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15号)第条第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以及《执行规定》第条规定。申请人是实际上的案外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法院:
1、应立即停止拍卖申请人财产的行为。
2、对执行局已拍卖部分应依法执行回转并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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