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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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涉外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涉外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一、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要看实际情况,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女方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判

1、对于处于哺乳期或者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原则上会将孩子判给母方抚养;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适当参考子女的意愿;

2、夫妻双方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存在不能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或一方无法经济独立,不能给予孩子基本的生活条件以及基本没有时间陪伴孩子成长的情况,法院一般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3、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思想品德方面,以及是否存在疾病、家暴、酗酒、吸毒等不良恶习,是否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涉外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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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怎么解决
适用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解决。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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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要跟他老婆离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涉外离婚国外判决离婚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1.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亲属、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再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
2. 与此同时,可由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
3. 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一段时间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双方未达成调解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与现居住在国内的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此类案件中国外一方当事人如不能回国或者不愿回国,也是可以的,只须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即可。
二、
涉外离婚的诉讼期间是多长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以上就是涉外离婚国外判决离婚方面的内容
我姐姐嫁到香港去了之后,对方的对他不好准备离婚回到大陆生活,中国涉外离婚孩子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gt;
  你在中国境内的诉求依据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你可比照上述条款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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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怎么解决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涉外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怎么解决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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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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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问题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或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确定哪些国家的法院对其具有审判权限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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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管辖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程序法适用于地法,即如果在中国诉讼则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以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经常居住地管辖。
二、实体法的适用
1.首先
第一步是对孩子和被告的人身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因此,实体法适用中国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3.如果亲子关系确认后,对于抚养问题应当适用的实体法,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及《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抚养问题适用法律为中国法。
4.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抚养的义务,母亲可作为代理人代孩子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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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变更,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
[律师回复] 一、涉外离婚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在符合规定情况下,才能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二、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如何变更抚养权呢?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 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 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 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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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如何解决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如何解决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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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何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涉外合同的种类,涉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合同的种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含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合同(包括涉外技术转让或者引进合同、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揽合同、国际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仓储合同、涉外保管合同和涉外委托合同、涉外赠与合同、国际运输合同(以运输对象划分,包括国际客运合同和国际货运合同;以运输工具划分,包括国际公路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等)。
二、涉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地法进行判断,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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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样的?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来进行一个抚养权的确定和义务,就是抚养费用的支付,因为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这样的一种规定的话,它是严格的来进行一个最密切的原则的划分,所以如果说是跟中国非常的密切,那么就按照它的国家法律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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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闺蜜与他的葡萄牙前男友有了一个私生子,现在那个男的不承认,还打算离开中国,我想帮我受伤的闺蜜问问抚养涉外法律适用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她走出困境。
[律师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较为特殊。该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是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扶养的准据法的。在具体适用上要注意,这里所指的“扶养”应作广义解释,它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在确定“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此条强调对扶养权利人权利的优先保障。适用最有利于扶养权利人法是用利益因素分析的方法来适用法律的,无论选择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只要该法律有利于扶养权利人获得最大的权益,则适用之,反之则不予适用,但前提是该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且不与本国的冲突法规范以及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相冲突”
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和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应优先于《民法通则》第148条的适用。
以上是我对抚养涉外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希望你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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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老公结婚前就喜欢吵架要离婚,我想问问涉外抚养收养监护法律适用问题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涉外扶养关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夫妻间、亲子间、旁系血亲间及姻亲间相互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扶养关系的确认和扶养费的责任承担及给付两个方面的内容。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伦理观念的不同,扶养范围的宽窄歧异甚大,对供养义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涉外扶养案件时,适用何国的法律直接关系到扶养权利人或扶养义务人的切身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最有利于被扶养人利益的法律得以适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有利于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在法律适用的内容上,确认扶养关系的存在,可以选择规定扶养关系范围较广的法律,使被扶养人得以受到扶养。在扶养费的给付方面,则可以选择适用规定扶养费数额较高的法律,使被扶养人的处境更为有利。
  应当注意的是,涉外扶养关系的“扶养”,不同于我国《婚姻法》中的扶养,它不仅指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还包括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主要是指兄弟姐妹关系和姻亲关系的扶养)。与扶养关系并列的还有监护关系。涉外监护主要适用于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的管理和保护。关于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我国立法尚无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以上就是涉外抚养收养监护法律适用问题是什么 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涉外离婚抚养权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涉外离婚抚养权管辖具体有哪些规定关于涉外离婚抚养权的管辖一般是适用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争夺如火,互不认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争取孩子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团队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列明,人民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归属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涉外离婚抚养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离婚抚养协议书 协议人:张 某(出生年月、国籍、居住地、身份证) 协议人:王 某(出生年月、国籍、居住地、身份证)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 ————万元,现值人民币————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 ——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万元-未还贷款本金——万元/——。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万元在————年内分————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月——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月——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 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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