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能否质押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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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支票能否质押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支票能否质押

一、支票能否质押

支票是可以质押的。质权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票收益权能否质押

股票收益权能质押。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股票收益权,拥有该股票的收益的权利。但是往往不一定是该公司的股东。

目前主要是运用于国内信托公司推出的一种信托产品。该产品简单讲就是:投资者把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做一笔股票交易,在帮助完成这笔股票交易的过程中取得的收益归属投资者,这就是股票收益权。股票一般指已经在国内上市并可以流通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支票能否质押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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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把我们老板给我的那张支票拿去质押,然后贷款做生意,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支票质押合同范本2017年是什么样子的啊?
[律师回复] 关于支票质押合同的问题,你可以根据以下的法律法规回答。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短期理财票据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甲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甲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物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缴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甲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用于清偿担保债权。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债权的利息,担保债权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乙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乙方也可以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甲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甲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乙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乙方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八、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因乙方到期不履行银行债务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乙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由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前
日,乙方应在甲方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_____日内,清偿银行贷款,或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甲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乙方继续清偿。 因乙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到期债务,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四、甲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五、乙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前,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甲方应当返还质物。 乙方应及时收回质物。乙方不收回的,甲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 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甲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甲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提前实现质权,或由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的,应承担相 应责任。
三、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乙方应承担妨碍清除 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甲方 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乙方主动支付甲方账户,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 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的,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贷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 的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不是贷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甲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贷款 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不因贷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乙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乙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第十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甲方时,甲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乙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我手里有不少现在很火爆的股票,但是现在我着急用钱,只能把他们质押出去,咨询下股票质押合同
[律师回复] 一、股份质押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股份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依法可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股份质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单务无偿性。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股份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债权人。出质人在股份质押合同中只负有出质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相对应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对出质人不负任何相对应的义务。出质人即使代为履行主债务获得追偿权,也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二)补充性。出质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若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
(四)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因这种对债权保障的设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质押的受清偿。
(五)记名性。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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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纠纷官司,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支票质押的民事纠纷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二、民事纠纷怎么解决、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如何解决民事纠纷
1、自力救济
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力救济包括:自决和和解。
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以上就是关于支票质押的民事纠纷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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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2、股权解除质押是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3、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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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权利如何实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质押权利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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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质权人质权实现时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已得到共识,但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包括背书、转质等行为,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上文所述,有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以票据行为理论分析,有禁转记载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再背书转让该票据,只是该票据被背书人的一切后手取得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做禁转记载背书人的权利的担保,即禁转记载背书人可以该记载对抗被背书人一切后手债权人。质押背书行为是附行使条件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当行使条件成就时该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享有并行使该票据权利,其再次转让行为应视为其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质权实现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已,不应该看成是另一种权利。只是票据作为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行为人(受让人)无法也没有必要对债务人和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抗辩进行调查,只要单纯相信票据上记载的权利内容受让票据就会得到保护,即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限制了以票据文字记载以外的其他事实或证据来探求当事人意思的解释方法,故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也无需证明该质权已具备行使条件,应推定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这样更有利于维护票据持票人的权利并强化了票据的流通性能。“推定”即为无相反证据时的肯定判断,当然,如质权行使条件并不具备,质权人行使该权利即为无权处分,此时当给出质人主张权利的权利,由他提供证据证明质权人无权行使处分票据的行为,其行为无效。但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抗辩应随票据质押或转让背书行为而被切断,因取得人无法对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抗辩进行调查,出质人不能以票据自己未表现出来的抗辩对抗取得人,质权人的一切后手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虽然他们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上有质押背书人的“质押”文句记载,表明该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的担保责任,取得票据权利的该等后手只能向除设质背书人以外的一切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当然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人应该被排除在外,即有证据证明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不成熟时,其再次背书转让或设质行为无效。但该行为无效,并不意味着后手绝对丧失票据权利,就如同伪造背书人的签章进行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所蕴涵的法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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