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责任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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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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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责任风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责任风险

一、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责任风险

代持股东在实际出资人履行了出资责任,并且代持股东不存在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情况下,是不存在承担公司责任风险的;

但是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完毕出资责任的,则代持股东需要与实际出资人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代持股的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更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情形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于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责任风险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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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东承担公司责任风险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持股东承担公司责任风险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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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形股东和股权代持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综合上面所说的,名义上的股东对于自己的风险来说是特别大的,毕竟在公司里面只有实际的股东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作为一个投资人想要以其它人来代持的话,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候就要协商好,尽量用法律的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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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东承担公司责任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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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您好,我叔叔是一个公司的隐名股东,前段时间我叔叔在公司个工作的时候,代持公司的股份,现在法人担心有法律风险,股东隐名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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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风险
[律师回复]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要收回代持股权,如果是约定好的,按照约定即可。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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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东承担公司责任风险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代持股东承担公司责任风险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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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代持股份的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企业给保荐机构如实说了代持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处理:一种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业也保证不会有举报的情况,大家就都装作不知情;第二种是有比例明显的代持,保荐机构一定会让企业整改,就是让实际出资人‘复位’”。对代持整改时,保荐机构要陪伴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去公证处公证,双方要签字,必要时要录音、录像;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是,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表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日后出现问题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责任;最后,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材料合并到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有观点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后果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份代持的效力。根据法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因此,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有效性的条件应当比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更加宽松。一般只要双方有关于股份代持的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到位,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份代持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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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现在生意做大了,靠着自己的努力,从公司内给争取到股权了,只不过大额的属于股权代持的,就怕会有很多危险的,那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呢?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随着近年来创业风潮的兴起,股权投资也成为众多高净值人士的投资选择,除了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代为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外,笔者遇到了多起“股权代持”的情况,有已经出现代持争议的,有双方之间请律师就代持起草法律文书的。去年,笔者经办了一起因隐名投资公司股权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虽然最终双方调解结案,返还投资本金,但是,并没有达到当事人预设的,由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的目的。通过此次办理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的过程,笔者对该类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特推送如下:
(一)代持股纠纷案件涉及类型
代持股权纠纷类型主要包括:
一,股东资格认定纠纷 ,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
二,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纠纷 ,即隐名或显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
三,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纠纷 ,比如隐名股东作为实际投资人主张行使知情权等权利。
四,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纠纷 ,比如,公司债权人请求显名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显名股东披露隐名股东,所涉及的显隐股东双方之间以及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
五,代持股被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 ,比如显名股东将代持的标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者设定质押担保,隐名股东主张股权归其所有时,所引发的有关善意第三人(受让人、质权人)保护的问题。
六,投资资金性质的纠纷 ,比如一方主张其系隐名股东,经由显名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性质是股权出资,而显名股东主张该笔款项是借款。
(二)股权代持原因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呈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 比如公务人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人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投资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
二,名为代持实际为其他法律行为作担保。 比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协议,甲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乙,暂交由乙代持,待甲归还借款后,则乙将股权归于甲的名下。
三,代为投资。 例如A拥有闲置资金,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该类纠纷往往易引起系代持股纠纷还是委托理财纠纷抑或借贷纠纷的混淆。
四,为节约成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节约相关成本(比如税务成本)或隐匿自己的财产收入,将其股权交由他人代持,后引发纠纷。
(三)股权代持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风险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的出资以及所持股权比例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依据。
股权代持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份、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就有关股权代持的情况,该行为会对代持双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公司以及其他外部主体的利益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当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即请求显名时,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人合性”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隐名股东主张变更股东、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在隐名股东无法提供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的相关证据下,即使该隐名股东是涉案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其主张成为显名股东或者要求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仍旧存在困难。
2、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
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虑,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如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般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显名股东背后还有隐名股东存在,或者知晓后对该隐名股东的身份不予认可的,则代持股协议的很多约定无法及于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东。例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关于公司分红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往往无效。隐名股东只能根据代持股协议的约定,要求代持人在获取的股利中分取约定的部分给隐名股东,而不能根据其与代持人的约定直接要求公司对其分红。又如,隐名股东还面临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风险。有的实际出资人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资料,虽怀疑其他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但隐名股东在未显名的情况下,若起诉直接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因其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享有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也会面临败诉风险。
3、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
隐名股东在依法显名之前,其股东身份和权益并不被外人所知,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显名股东擅自以转让、设定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时,当受让的第三人无从知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时,按照善意取得原理,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受让的股权(或行使质权)。尽管隐名股东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要求代持人赔偿损失,但如果代持人没有偿债能力,风险只能由该隐名股东承担。
4、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如果显名股东因自身债务而涉诉,进而因败诉而成为被执行人时,显名股东所代持的股份很有可能被作为执行财产被冻结、拍卖。此时,隐名股东不能以代持协议为依据主张代持的股份不属于显名股东的被执行财产。如果该股权被拍卖成交,竞买款首先应作为执行财产偿付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虽然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股权损失,但很有可能因显名股东没有偿债能力而难以弥补相应的损失。
二,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
1、债权人依法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需要对外承担债务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时,如果股东对公司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部分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出资不实的,则债权人可要求发起人股东在不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相互连带承担清偿责任。显名股东在对外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该显名股东所持股份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的(实际可能是隐名投资人未真实出资或抽回出资),则公司债权人可根据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要求显名股东(代持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显名股东以其仅是代持人没有出资义务作为抗辩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与前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似,显名股东如果不愿再继续代持,欲退出公司或者让隐名股东显名,也要受到该条件的限制。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有股权代持情形,事后又不愿意实际投资人显名的,则该代持人仍然难以退出。另外,一些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在某些条件成就时,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变更至隐名股东名下。但在实践中,对相关条件是否成就存在较大争议,显名股东无法完成举证的,也会导致显名股东的退出困难。
三,对公司及外部人的风险
1、公司易卷入讼累。
实际投资人与显名股东通过订立股权代持合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此种约定,实际投资人、显名股东、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外部债权人等之间直接或间接产生了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继而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在不同类型的隐名投资法律关系中,隐名投资还会涉及代理、合伙、信托等法律关系。实践中,无论是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权,还是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都难以避免会卷入诉讼。
2、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及信任是公司得以正常经营及发展存续的基础与前提,而打破或者影响公司“人合性”的行为,很可能导致公司发展陷入困局。因此,为了保持股东之间的彼此信任,很多公司在成立之前,均会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东的出资、条件或者范围加以限定。在公司成立之后,还会通过公司章程等内部文件对于新增股东、股权对外转让等与“人合性”相关的事项予以规定。出于各种目的的股权代持行为,往往是对股东之间了解与信任的一种破坏。对于公司而言,若其他股东事先并不知晓股权代持事项,显名股东既未向其他股东披露实际出资人的信息,亦未披露股权代持协议的条款约定,一旦显名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或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特别是在实际出资人与其他股东缺乏信任时,矛盾就会凸显,从而有损于公司的稳定与发展。
3、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商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是维护健康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经工商登记的股东资格、出资情况、持股比例等信息,应受到“商事外观主义”与“公示公信原则”的保护,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提升交易效率。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隐藏了股权出资的真实情况,增加了交易行为的复杂性,造成了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交易的外部相对方对于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精力、财力等成本,进而影响交易的安全以及交易的效率。
(四)股权代持的律师意见
股权代持行为虽然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可以满足投资者隐藏身份以获取某种投资收益的目的,但是从涉案纠纷来看,市场主体还是应当权衡利弊,慎玩股权“隐身术”,一旦涉诉相关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司法保障。
一,司法不鼓励股权代持行为
虽然股权代持行为系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行为,法律对一般的股权代持行为并未禁止,但是股权代持行为对代持人、实际投资人等均会带来法律上的风险,当事人在实施股权代持行为时需权衡利弊,谨慎代持。股权代持行为使得公司登记的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在市场交易中会使交易对象对公司的信息产生误判;一旦代持行为被披露,对于公司商业信誉也会产生影响,这些都不利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法院在掌握司法尺度时一般不鼓励股权代持行为。
二,对于代持股协议的效力采取内外区分原则
在代持股纠纷中,法院一般会区分代持股行为的内外效力之别。这种区分涵盖了两个层面,一是区分代持股协议在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效力。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对于协议当事人(实际投资人与代持人)之间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对代持股行为并不知情,则代持股协议往往对公司其他股东难以发生效力,对公司也难以发生效力。二是区分代持股行为与股东对外应负的责任。即使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实际投资人承担出资义务,或者约定显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概不负责,但如果该代持的股份出资不实,公司的债权人仍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内外区分原则是法院审理涉代持股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对于规避法律纪律规定的代持股行为予以遏制
对于刻意隐瞒自己的特殊身份,规避法律纪律规定进行代持股的行为,例如对于公务人员利用代持股形式参与经商办企业,特定行业监管人员、中介人员利用代持股形式代持监管或服务对象的公司的股份,规避有关身份隔离的法律纪律规定,境外人员通过代持股形式持有境内属于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公司的股份,等等,该些行为将不被法律所允许,并且可能受到有关只能部门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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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责任风险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责任风险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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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有个朋友投资了一家国有企业,他虽然投资但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所以他的股份由国有企业代持,我朋友觉得他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请问国有企业代持隐名股东股权隐名股东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显名化”障碍
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成为实质性的股东(即“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6] 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加以限制[7] ,隐名股东的显名化实际上是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转让并变更登记给隐名股东,《公司法司解三》对此给以相应的限制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其合理性。因此,如果未能满足“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条件的,隐名股东将不可能显名。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公司法并不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因此隐名股东的显名不存在上述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障碍,而新三板挂牌和证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更为方便。
(二)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名义股东可能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被诉,从而使登记在其名下的代持股权也成为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标的物。虽然,法律、法规并未对隐名股东能否以其实际出资为由对保全和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但这种被保全或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确实给隐名投资人的投资权益构成威胁,特别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
(三)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权被分割或继承风险
因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当其离婚时,其配偶可能会将该代持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加以分割;而当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能将该代持股权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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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来持有股权的一种行为。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的。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收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3)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代持股人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持股人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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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责任风险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责任风险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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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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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人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持股人的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代持股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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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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