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专利怎样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发明专利进行著录项目变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前往专利局提交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第二种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且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著录变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二、专利共有人怎样行使专利权
专利共有人行使专利权的形式如下:
1、约定优先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一种私人财产,何时申请,怎样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2、专利权共有人单独行使的情形
(1)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归实施人所有。
(2)专利权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专利权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
除了共有人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行使情形之外,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共有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需要共有人全体同意。
《专利法》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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