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有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有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分段投资,能够减少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机构应当开设专门账户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以下风险: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
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
净资产法计算股权价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但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并不向社会公众披露,报表编制时适用会计准则的准确性也相对较弱。
3、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
4、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什么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一、对内转让时,没有什么限制条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二、对外转让时,有一定的转让限制或条件。
具体的是:
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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