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了信用卡17万逾期暂时还不起是不是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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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刷了信用卡17万逾期暂时还不起是不是面临被起诉的风险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刷了信用卡17万逾期暂时还不起是不是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一、刷了信用卡17万逾期暂时还不起是不是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可能会被起诉。

具体如下:

1、逾期超过一周,银行会采取降低信用卡额度的方法来提醒欠款人还款;

2、逾期在一个月以内,银行会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通知欠款人已经逾期需要还款。

在这段时间内,属于银行直接通知,不会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催收;

3、逾期超过一个月但在三个月以内,银行将不会进行直接的催款,而是外包给专业的催收公司

此时就可能会对欠款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4、逾期超过三个月,银行会将欠款人以诈骗罪告上法庭。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伪造信用卡不是盗刷信用卡是不是犯法的

没有盗刷信用卡但是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也是犯法的,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的规定,伪造信用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犯罪嫌疑人从5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信用卡是要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刷了信用卡17万逾期暂时还不起是不是面临被起诉的风险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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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面临哪些风险?
 1、贸易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2、产品市场风险。3、技术风险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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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信用卡出现了风险被暂停使用了,还有什么办法刷的
[律师回复]
一、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
  如果无法全额还款,那不妨先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这样可避免个人信用受损。最低还款额10消费余额10取现余额利息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然,如果你还得越多,利息越少。信用卡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复利。
  
二、分期还款
  如果无力一次支付,也可以选择对账单进行分期还款,通常可以选择3个月,6个月,12个月期限。分期付款期限不同,支付的手续费也不同。3个月分期还款,手续费大致在
1.6-
2.4;6个月分期手续费大致在
3.6-
4.2;12个月分期手续费大致在
7.2左右。持卡人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分期期数,一般分期期数越短,成本越低。办理分期还款还有一个好处,即有助于信用卡提额。有时候,银行还会推出分期还款手续费优惠活动,抓住这样的时机办理分期更划算。
  
三、申请容时容差
  多数银行一般都有“容时容差”服务,说白了,也就是信用卡的一个宽限期和宽限额度。在宽限期内还款,就不算违约;同样的,如果你还完款以后还有一点忘了还,如果在宽限额度内,也不会因此给你罚息,影响你的信用。建议:刷卡消费要有度,理性花钱,切勿过度消费;信用卡还款一定要及时,不要产生逾期,无法全额还款时也要先把最低还款额还上;不宜盲目追求高额度信用卡,额度中、满足需求即可。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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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15 号  现发布《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促进印刷业经营者提高经营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六条、
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种类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设立该印刷企业或者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设立。  第十二条 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于2002年3月1日前未达到本规定规定条件的,暂不予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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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3.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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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企业融资面临什么风险
企业融资面临债务融资风险,股权融资风险,国家政策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陷阱。信用风险。项目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项目有关参与方不能履行协定责任和义务而出现的风险。像提供贷款资金的银行一样,项目发起人也非常关心各参与方的可靠性、专业能力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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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消费者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1、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个人信用意识比较薄弱,个体消费者未对违约后果引起充分关注。
在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层面,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的共享和价值挖掘不足,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大规模开展制造了一定的障碍。
从信贷风险管控的角度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将面临机构性调整和信用危机的挑战。
2、坏账率较高,违约风险高
消费金融采用灵活的风险模型,产品的不断创新将推出更多的无抵押无担保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业务。
大规模的消费金融业务高度依赖打分卡等内嵌模型的批量自动化审批机制,容易发生客户违约和集体性违约等风险,造成一定的坏账率。
此外,消费金融作为新兴业态,催收流程和惩罚措施尚不明确,会给贷款追缴等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特别是缺乏金融风险经验的非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尚待积累。
3、与银行现有业务的融合
对于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还需关注消费金融与银行现有业务的融合问题。消费金融创新产品较银行传统信贷产品风险较高,银行或金融集团需要处理好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与低风险低收益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处理好传统与创新产品的关系,规避韩国信用卡危机和次贷危机式的风险。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是协助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需要思考消费金融业务与银行既有的无抵押贷款业务如何差异化生存。
最后,白皮书对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提出建议,指出,发展消费金融不但需要清晰的商业模式,而且需要明确的运营模式,此外,风险管控是消费金融可持续性发展的重点,消费金融公司需要根据业务特点,从政策、产品设计、营销、评分卡工具、审批、帐户管理、催收、IT系统等各个方面构建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消费者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者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1、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个人信用意识比较薄弱,个体消费者未对违约后果引起充分关注。
在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层面,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的共享和价值挖掘不足,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大规模开展制造了一定的障碍。
从信贷风险管控的角度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将面临机构性调整和信用危机的挑战。
2、坏账率较高,违约风险高
消费金融采用灵活的风险模型,产品的不断创新将推出更多的无抵押无担保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业务。
大规模的消费金融业务高度依赖打分卡等内嵌模型的批量自动化审批机制,容易发生客户违约和集体性违约等风险,造成一定的坏账率。
此外,消费金融作为新兴业态,催收流程和惩罚措施尚不明确,会给贷款追缴等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特别是缺乏金融风险经验的非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尚待积累。
3、与银行现有业务的融合
对于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还需关注消费金融与银行现有业务的融合问题。消费金融创新产品较银行传统信贷产品风险较高,银行或金融集团需要处理好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与低风险低收益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处理好传统与创新产品的关系,规避韩国信用卡危机和次贷危机式的风险。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是协助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需要思考消费金融业务与银行既有的无抵押贷款业务如何差异化生存。
最后,白皮书对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提出建议,指出,发展消费金融不但需要清晰的商业模式,而且需要明确的运营模式,此外,风险管控是消费金融可持续性发展的重点,消费金融公司需要根据业务特点,从政策、产品设计、营销、评分卡工具、审批、帐户管理、催收、IT系统等各个方面构建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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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会面临哪些风险
1、信息不对称风险。2、财务风险。1、对价值的预测风险。2、并购的融资风险。3、经营风险。1、经验的外在风险。2、经验的内部风险。4、审计风险。1、审计前的风险。2、审计中的风险。3、审计后的风险。5、企业文化风险。六、营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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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第三方支付面临哪些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方支付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是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是否能够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从实质来看,所从事的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并不是业务,而是以电子交易为基础的交易环节,因此第三方支付并不具有银行的主体资格。
(二)资金吸取与孽息归属的风险
电子商务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孽息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以合同法来适用此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起了保管方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而第三方支付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似乎与我国合同法有所违背。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如果用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力也大于法定。
(三)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
2020年在网上广为流传的《看牛人用信用卡成功套现20200元》一文引起了社会各界不小的轰动。文章指出,只要通过一张信用卡、一个支付宝账号和互相串通的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信用卡里的钱成功套现。从网民的评论中可以看出,这种信用卡套现的方法也并不缺乏成功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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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会面临哪些风险,该如何防范企业并购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⑴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⑵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
作为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要注意使并购中尽量不要违反法律规定,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
⑶反收购风险
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相情愿,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必然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有些反收购措施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过分关注管理层的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⑷认清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分析其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行政干预纠纷;利用并购进行欺诈的纠纷;员工安置纠纷等。
二、如何防范并购中的风险
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⑴严防尽职调查中的陷阱
信息陷阱,要通过合法高效的方法获取真实的、全面的信息,排除错误的、虚假的信息,修正片面的、产生偏差的信息。
同业竞争陷阱,例如目标公司在一定年限内、市场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品牌产品经营,目标公司高管不得在兼任或辞职后一定年限内担任其同业公司的高级职员,对技术人员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进行明确限定等等。
负债陷阱,如行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的规费和税收,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账上都没有的欠费也会出现。
⑵明确尽职调查中的风险点
目标公司自身可能因为注册资金不足、批准手续不全、年检中断等原因而存在合法性问题;并购合同的签订人是否是真正的交易主体和其合法代表人。
重大债权债务调查应特别关注目标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目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避免因遗漏而增加隐形收购成本。
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是尽职调查必须关注的风险领域。在国有公司,历史上存在公司办社会的国情,在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下岗人员的安置,处理不好就会引起一系列矛盾。职工的安置问题,在我国已超越经济问题,处理不当,可能额外增加并购成本,甚至遭到政府的干预,影响并购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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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1、按风险性质不同分类:违约风险、道德风险、机会风险、法律风险。2、按风险产生的破坏力不同分类:局部风险、系统风险。3、按融资性质不同分类:债权性融资风险。权益类融资风险。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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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并购会面临哪些风险,该怎样防范企业并购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⑴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⑵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
作为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要注意使并购中尽量不要违反法律规定,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
⑶反收购风险
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相情愿,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必然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有些反收购措施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过分关注管理层的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⑷认清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分析其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行政干预纠纷;利用并购进行欺诈的纠纷;员工安置纠纷等。
二、如何防范并购中的风险
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⑴严防尽职调查中的陷阱
信息陷阱,要通过合法高效的方法获取真实的、全面的信息,排除错误的、虚假的信息,修正片面的、产生偏差的信息。
同业竞争陷阱,例如目标公司在一定年限内、市场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品牌产品经营,目标公司高管不得在兼任或辞职后一定年限内担任其同业公司的高级职员,对技术人员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进行明确限定等等。
负债陷阱,如行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的规费和税收,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账上都没有的欠费也会出现。
⑵明确尽职调查中的风险点
目标公司自身可能因为注册资金不足、批准手续不全、年检中断等原因而存在合法性问题;并购合同的签订人是否是真正的交易主体和其合法代表人。
重大债权债务调查应特别关注目标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目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避免因遗漏而增加隐形收购成本。
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是尽职调查必须关注的风险领域。在国有公司,历史上存在公司办社会的国情,在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下岗人员的安置,处理不好就会引起一系列矛盾。职工的安置问题,在我国已超越经济问题,处理不当,可能额外增加并购成本,甚至遭到政府的干预,影响并购的进程。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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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会面临哪些风险,要怎样防范企业并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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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⑴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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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要注意使并购中尽量不要违反法律规定,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
⑶反收购风险
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相情愿,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必然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有些反收购措施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过分关注管理层的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⑷认清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分析其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行政干预纠纷;利用并购进行欺诈的纠纷;员工安置纠纷等。
二、如何防范并购中的风险
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⑴严防尽职调查中的陷阱
信息陷阱,要通过合法高效的方法获取真实的、全面的信息,排除错误的、虚假的信息,修正片面的、产生偏差的信息。
同业竞争陷阱,例如目标公司在一定年限内、市场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品牌产品经营,目标公司高管不得在兼任或辞职后一定年限内担任其同业公司的高级职员,对技术人员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进行明确限定等等。
负债陷阱,如行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的规费和税收,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账上都没有的欠费也会出现。
⑵明确尽职调查中的风险点
目标公司自身可能因为注册资金不足、批准手续不全、年检中断等原因而存在合法性问题;并购合同的签订人是否是真正的交易主体和其合法代表人。
重大债权债务调查应特别关注目标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目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避免因遗漏而增加隐形收购成本。
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是尽职调查必须关注的风险领域。在国有公司,历史上存在公司办社会的国情,在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下岗人员的安置,处理不好就会引起一系列矛盾。职工的安置问题,在我国已超越经济问题,处理不当,可能额外增加并购成本,甚至遭到政府的干预,影响并购的进程。
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一、技术开发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活动,蕴藏着开发不能的危险。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
由于技术开发存在着这些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会引发纠纷。
因此,建议企业在律师的协助下,签订完善的合同,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二、技术开发成果权属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1、所有权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确定归属。约定不明,又无法订立补充协议,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则确定为共同所属。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如果企业约定不明,就会在技术归属上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约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2、受益权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案例:江苏某包装机械厂一直在寻找一种不破损、透气好、可回收的水泥袋来替代传统的四层水泥袋,但由于本产技术力量不足,研制工作未取得成效。经介绍,机械厂与本省某材料研究所正式签订了一项委托开发合同。合同规定,机械厂委托研究所设计研制水泥包装袋及设备,所需经费由机械厂全部承担,并提供一切实验条件。研究所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产品合格正式投放市场以后3年内,每年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报酬。合同签署后,研究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试制,终于开发出一种新型水泥包装袋及其制袋机器,他们就此项发明创造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被获准授权。机械厂正式投产以后,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很好,产品一时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厂便与主动找上门来的河南一家工厂签订了新型水泥袋生产许可合同,允许该工厂生产新型水泥袋并在河南省销售,3年之内每年按销售额的10%给机械厂作为技术使用费。研究所得知机械厂上述行为后,向机械厂提出反对意见,要求立即停止转让行为。机械厂认为自己对新型水泥袋制作技术作出了贡献,当之无愧地享有技术使用权,在产品紧俏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他人实施技术。研究所劝阻,协商无效,只好诉诸。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擅自转让,就会造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予以明确规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三、专利申请权归属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如果企业约定不明确,就会引起相关的争议;如果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擅自申请,或者有其他的侵权行为,就会引发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由律师全面审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四、技术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合同条款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明确载明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和参数;还包括所需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要求等内容。例如国际、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等技术标准和数据。对标准的验收程序也要明确约定。
如果验收标准不明确或验收程序不明确,就会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对验收事项予以详细规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五、保密协议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在技术合同履行中,很容易发生技术情报、资料等秘密文件被泄露的情况。一旦发生技术秘密泄露,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企业就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将会遭受一系列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建议企业在技术合同中,详细约定保密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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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公司面临的风险包括哪些?
借贷合同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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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信用卡被暂停使用,有什么办法可以刷卡
[律师回复]
一、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
  如果无法全额还款,那不妨先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这样可避免个人信用受损。最低还款额10消费余额10取现余额利息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然,如果你还得越多,利息越少。信用卡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复利。
  
二、分期还款
  如果无力一次支付,也可以选择对账单进行分期还款,通常可以选择3个月,6个月,12个月期限。分期付款期限不同,支付的手续费也不同。3个月分期还款,手续费大致在
1.6-
2.4;6个月分期手续费大致在
3.6-
4.2;12个月分期手续费大致在
7.2左右。持卡人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分期期数,一般分期期数越短,成本越低。办理分期还款还有一个好处,即有助于信用卡提额。有时候,银行还会推出分期还款手续费优惠活动,抓住这样的时机办理分期更划算。
  
三、申请容时容差
  多数银行一般都有“容时容差”服务,说白了,也就是信用卡的一个宽限期和宽限额度。在宽限期内还款,就不算违约;同样的,如果你还完款以后还有一点忘了还,如果在宽限额度内,也不会因此给你罚息,影响你的信用。建议:刷卡消费要有度,理性花钱,切勿过度消费;信用卡还款一定要及时,不要产生逾期,无法全额还款时也要先把最低还款额还上;不宜盲目追求高额度信用卡,额度中、满足需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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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技术开发合同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一、技术开发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活动,蕴藏着开发不能的危险。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
由于技术开发存在着这些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会引发纠纷。
因此,建议企业在律师的协助下,签订完善的合同,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二、技术开发成果权属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1、所有权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确定归属。约定不明,又无法订立补充协议,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则确定为共同所属。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如果企业约定不明,就会在技术归属上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约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2、受益权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案例:江苏某包装机械厂一直在寻找一种不破损、透气好、可回收的水泥袋来替代传统的四层水泥袋,但由于本产技术力量不足,研制工作未取得成效。经介绍,机械厂与本省某材料研究所正式签订了一项委托开发合同。合同规定,机械厂委托研究所设计研制水泥包装袋及设备,所需经费由机械厂全部承担,并提供一切实验条件。研究所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产品合格正式投放市场以后3年内,每年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报酬。合同签署后,研究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试制,终于开发出一种新型水泥包装袋及其制袋机器,他们就此项发明创造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被获准授权。机械厂正式投产以后,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很好,产品一时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厂便与主动找上门来的河南一家工厂签订了新型水泥袋生产许可合同,允许该工厂生产新型水泥袋并在河南省销售,3年之内每年按销售额的10%给机械厂作为技术使用费。研究所得知机械厂上述行为后,向机械厂提出反对意见,要求立即停止转让行为。机械厂认为自己对新型水泥袋制作技术作出了贡献,当之无愧地享有技术使用权,在产品紧俏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他人实施技术。研究所劝阻,协商无效,只好诉诸。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擅自转让,就会造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予以明确规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三、专利申请权归属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如果企业约定不明确,就会引起相关的争议;如果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擅自申请,或者有其他的侵权行为,就会引发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由律师全面审查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四、技术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验收标准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合同条款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明确载明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和参数;还包括所需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要求等内容。例如国际、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等技术标准和数据。对标准的验收程序也要明确约定。
如果验收标准不明确或验收程序不明确,就会产生纠纷。因此,建议企业签订合同对验收事项予以详细规定,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五、保密协议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在技术合同履行中,很容易发生技术情报、资料等秘密文件被泄露的情况。一旦发生技术秘密泄露,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企业就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将会遭受一系列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建议企业在技术合同中,详细约定保密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企业招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企业有四种方式可以选择:
1、选择标准的劳动用工,采用这种方式用工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1个月的用工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2、选择非全日用工,采用此类方式,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需要缴纳工伤保险)。但需要确保员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24小时。
3、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采用这种方式,用人单位只需要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将所需员工的条件要求告知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然后派遣至本单位。
4、选择劳务用工,采用这种方式,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由单位与劳务工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管理方面,劳务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为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
总体而言,以上四种方式各有利弊,企业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四、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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