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应该如何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的办法:
1、认定保护,即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特殊保护原则;
2、侵权保护,即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申请,禁止使用并不予注册;
3、驰名商标保护的其他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商标注册被驳回要在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复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它材料。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驰名商标是如何申请的
首先,驰名商标是不能申请的。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而非申请可得的。
其次,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
认定驰名商标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统一认定的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审批”。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即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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