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地域性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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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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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地域性问题带来帮助。
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地域性

一、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地域性

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其权利。

商标法》第63条

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二、商标注册人有如何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处分权,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投资权。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四、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假冒商标侵权如何处理

商标如果被他人侵犯了,可以通过行政方法来维权,即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流程如下: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递交诉状。

2、立案: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纳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受理。

4、证据交换

5、开庭审理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定或者裁决,不服裁定的,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地域性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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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其“区域”是指
[律师回复]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由区域性的工会组织代表这个区域的员工与该区域性的雇主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这样的区域性集体合同一般是由工会的建制决定。有的国家或地方工会是以区域建制的如某某地方总工会,这样工会是这个地方的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权益的维护者,因此,这样的工会有责任代表本地方的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当然,也必须看到,只有区域性的工会还不行,还应当存在相对应的区域性的雇主组织;否则区域性集体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在我国,过去存在着所谓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这个部门就相当于本地方的雇主组织,尽管这个部门还不完全是雇主组织。按照我国劳资关系处理的所谓三方机制,除工会和政府外的第三方就是这个“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社会制度的完善,我国的雇主组织也开始出现,有的产业的雇主组织,有的行业的雇主组织,还有的是根据资金来源成立的雇主组织如台资企业联合会等等。地方工会组织也可以代表这些企业的员工与这样的雇主组织签订集体合同,但是,这些集体合同应当视为是产业或地方性的集体合同。#################相关法理:集体合同的类型其实是很多的,从理论上讲,有多少种划分的标准就应当有多少种类型。如果按照企业投资来源的标准来划分集体合同的类型那么这样一些类型的集体合同:内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港澳台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外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如果按照公司的性质来就有:有限公司的集体合同、无限责任公司的集体合同、国有独资公司的集体合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还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合同、集体企业集体合同和民营企业集体合同。按照企业的规模的标准划分则又会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集体合同、中型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小型企业的集体合同。如果按照集体合同对员工的约束力来划分,还有部分员工集体合同和全体员工集体合同(在国外企业中有这样的情况)。在国外还有按照行业工会的所代表的员工不同划分为不同行业的集体合同和不同产业的集体合同。当然,所有这些划分都有其道理,这些划分的标准都反映其所表达的意义。但是在我国,对集体合同类型的划分通常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按照集体合同的级别的标准划分,一个是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来划分。按照集体合同的级别来划分则有:基层企业集体合同、集团公司集体合同和产业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来划分集体合同则有:纲领性集体合同、一揽子集体合同和专业性单项集体合同。所谓基层集体合同,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说在公司内部又分为多级单位如子(厂)公司或分(厂)公司等。那么,他们这些企业相对于集团公司或总厂来说就是基层单位。在这些基层单位,员工一方与单位经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就被称作基层企业集体合同。还有一种理解就是,相对于产业或区域性的集体合同而言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即以企业为单位与员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所谓集团公司集体合同是指相对于集团公司内部的下属而言的集团公司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所谓产业集体合同就是指在同一产业系统,由产业工会代表全产业的员工与这个产业的雇主组织共同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由区域性的工会组织代表这个区域的员工与该区域性的雇主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这样的区域性集体合同一般是由工会的建制决定。有的国家或地方工会是以区域建制的如某某地方总工会,这样工会是这个地方的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权益的维护者,因此,这样的工会有责任代表本地方的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当然,也必须看到,只有区域性的工会还不行,还应当存在相对应的区域性的雇主组织;否则区域性集体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在我国,过去存在着所谓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这个部门就相当于本地方的雇主组织,尽管这个部门还不完全是雇主组织。按照我国劳资关系处理的所谓三方机制,除工会和政府外的第三方就是这个“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社会制度的完善,我国的雇主组织也开始出现,有的产业的雇主组织,有的行业的雇主组织,还有的是根据资金来源成立的雇主组织如台资企业联合会等等。地方工会组织也可以代表这些企业的员工与这样的雇主组织签订集体合同,但是,这些集体合同应当视为是产业或地方性的集体合同。所谓纲领性集体合同就是指集体合同的内容只是对主体所有双方关心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纲要性的规定,而没有详细的约定。往往签订这样的集体合同以后还需要有相应的具体的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使之得以落实。还有一种集体合同叫做一揽子集体合同,所谓一揽子集体合同也叫做综合性集体合同,就是指主体双方对所关心的全部问题尽可能地约定在集体合同中,一揽子集体合同的内容几乎是无所不包,但是其内容也不一定都很详细。一揽子集体合同往往是对对那些可以确定的内容约定的比较具体,而对那些不容易确定或者是有歧义的内容做原则性的约定。我国现行的集体合同多是这样的一揽子集体合同。还有就是单项集体合同。所谓单项集体合同也叫做专项集体合同,就是指那些主体双方就感兴趣的某项议题或相近的某几个问题集中约定在一个合同当中,这样的集体合同就属于单项集体合同。在国外最常见的单项集体合同就是工资协议。在我国也承认单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形式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公布施行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第五条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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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怎样的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其权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都是注册原则,即必须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注册之后才可以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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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制度国际化与地域性保护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类,你提的问题涉及到著作权的特征这方面的内容,著作权的国际化与地域性是不矛盾的。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地域性特点,是指在一个国家依法授予的权利,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特征还有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顺便提一下如何取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问题. 著作权一般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向外国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制度国际化与地域性保护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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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侵权是否有地域性?
在中国,商标侵权行为是由地域性限制的,在本国注销的商标只能在国内使用,如果想要在其他国家进行使用,必须去该国重新注册商标,在工作中如果遇到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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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即使在各国或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
[律师回复]   电子商务即使在各国或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但其关键依然是依靠着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进行的商业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它已不仅仅包括其购物的主要内涵,还应包括了物流配送等附带服务。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在此过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外联网、电子邮件、数据库、电子目录和移动电话。  首先将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
teet从事商务或活动。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都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离不开互联网这个平台,没有了网络,就称不上为电子商务;二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是一种商务活动。  狭义上讲,电子商务(Electro
icCommerce,简称EC)是指: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这些工具包括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人们一般理解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  广义上讲,电子商务一词源自于Electro
icBusi
ess,就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业事务活动。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使公司内部、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之间,利用电子业务共享信息,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电子化,配合企业内部的电子化生产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的生产、库存、流通和资金等各个环节的效率。  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商务化的整个商务过程。  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交易过程。  电子商务是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持续优化的过程。  Commerce(E-Commerce)的概念,到了1997年,该公司又提出了Elec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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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有地域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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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的步骤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 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提交投诉书;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向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并转去投诉书副本;
(3) 域名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
(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行政程序,并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5) 专家组作出裁决;
(6) 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即应得到执行。
相关知识:注册中文域名的好处
首先,中文域名好记,因为中国人都习惯记中文,而且中文域名可以和你的公司简称,公司品牌直接结合起来(意即直接使用你的公司简称或公司品牌做为你的中文域名)。这样相对字母或字母与数字或纯数字的域名来讲,要好记的很多。
其次,中文域名好告知,因为绝大多数中国人对英文字母的发音肯定没对中文的发音准确,这样你告诉别人你的中文域名时,就容易了许多。
第三,中文域名符合大多数中国人的上网习惯,中国人更习惯直接在地址栏中输入中文来访问网站,现在之所以少,是因为很多人上网用的游览器不支持直接在地址栏中输入中文。但由于IE7。0的迅速普及,而IE7。0支持直接在地址栏输入中文访问网站。中国人直接在地址栏输入中文访问网站的习惯将得到极大的应用!另外,虽然现在很多人还没开始使用IE7。0,但很多人的机器上装有中文上网或通用网址的插件(插件就是一个小软件),这些机器同样支持直接在地址栏输入中文访问网站。
第四,相对用户使用BAIDU等搜索引挚来找你的网站,中文域名省去了一道程序(即打开BAIDU等搜索引挚的页面),而且保证了结果的唯一性及直达。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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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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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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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在住宅土地权证取得之前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于商业配套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种是采用老版的出让合同范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年和2020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允许建造配套设施,但未明确配套的比例和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采用最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020),对配套设施等规划经济指标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单一住宅用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单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待办理分割权证时,根据该商业配套的规划要求,申请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一种、
第二种情形,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出约定配套比例,或彻底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同意。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用途等出让条件的确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它要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它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能随意变更。
二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被有关部门批准后,要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对于擅自超规划要求或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一般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补地价”的方式解决。
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在约定范围内的土地性质界定问题,也不能解决上述
第三种情形所牵涉到的规划认可但土地权属归类的问题。
(2)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力,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一个焦点。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方的重大利益,现行有关规定又非常零散、模糊,导致适用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一词,争议由此产生。
我们在此无意于深入探讨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一般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上述情形外,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配套公建的产权原则上归开发商。
(3)因此,开发商在销售中所涉及的配套商业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中注明该项目为配套商业设施,国土房管部门根据规划局明确兼容配套面积及建设部门综合验收的结果,可以做以下处理:属出让住宅土地,按已批准的用地功能发“配套商业”功能证,土地使用年限仍按批准的使用年限不变;若为搭建临时商业设施(临时建筑),须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到规划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综上所述,住宅项目开发中涉及到的商业配套用地,有三种解决途径:
一是对未按规划要求建造的,通过“补地价”,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加以合法化;
二是在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商业配套,其土地仍然按照原批准的住宅土地性质和出让年限进行登记,并辅以“配套商业”功能证;
三是临时商业设施的土地,通过交纳年租金、临时用地费的形式,办理《临时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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