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有签名但没有手印有效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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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有签名但没有手印有效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有签名但没有手印有效么

一、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有签名但没有手印有效么

打印遗嘱有签名但没有手印有效的。即打印遗嘱无手印不影响打印遗嘱效力,只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且打印遗嘱上应当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内容应当记录详细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打印的遗嘱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是否有效

打印的遗嘱,除了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还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作为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要求。

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在形式上,打印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要在该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对见证人的要求,见证人需要有见证能力,且见证人必须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内容上,遗嘱系被继承人对其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的处分,并且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与哪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

年、月、日。录像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有签名但没有手印有效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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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有签名但没有手印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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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自书遗嘱中,打印的自书遗嘱是否应予以认定,现在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持支持观点者认为,目前,电脑书写已逐步代替了笔墨书写,200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虽然该法
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但上述规定不适用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等其他情形。所以,只要是被继承人亲自所打印的遗嘱,理应认定为有效。

二,持否定观点者认为,遗嘱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开始生效,遗嘱生效的首要条件是遗嘱人已经死亡,发生纠纷后,往往是众口纷词,很难还原客观事实,仅能通过各种推断来分辨遗嘱是否出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目前,《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严格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打印件遗嘱因立遗嘱人已不在人世,外人无法分辨遗嘱内容是否真实,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有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是否存在骗签和胁迫签名,或在空白纸张上先有签名后打印等情况。电脑打印的遗嘱,因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很难判断其真实性。
打印遗嘱要被认定为有效性,应有其严格的认定。笔者先从几个实务案例出发进行讨论。
案例
一:孙某去世后,其两个儿子孙甲和孙乙作为其仅有的两个法定继承人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孙甲作为原告主张按法定继承原则来继承遗产,孙乙主张按遗嘱继承来继承遗产,并且提供了一份由孙某签字的打印遗嘱。在本案中无其他证据,孙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份打印遗嘱的出处、由谁打印。孙甲对于孙乙提供的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被继承人孙某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文化程度较低且生前不曾学过电脑打字,所以该份遗嘱是孙乙伪造的。认为,在孙某不具备打字的能力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印证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该份遗嘱系孙某生前所制作,故应认定孙乙提供的打印遗嘱不具备遗嘱合法成立的要件,本案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案例
二:被继承人马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母亲马甲、妻子刘某和女儿马丙。马甲为继承马某的遗产,以刘某和马丙为被告诉至,认为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刘某和马丙应诉后,提供了一份马某的自书打印遗嘱,在该份遗嘱上,马某将其合法财产均留给了妻子和女儿。马甲对于该份遗嘱上的马某的签字予以认可,但认为非有效的遗嘱。针对该份打印遗嘱是否为马某的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刘某和马丙认为,马某系公司经理,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使用电脑打字。刘某和马丙提供了马某生前工作单位中所使用的电脑,该电脑上存有该份打印遗嘱的电子档,且存档日期与该份遗嘱的手写日期相同。认为,刘某和马丙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均能证明被继承人马某生前会打字,且该份遗嘱在很大程度上系马某生前所制作,故应认定刘某和马丙提供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按遗嘱继承原则继承相关的遗产。
从上述的案例出发,笔者认为自书打印遗嘱除具备遗嘱成立的相关必备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亲自打字和打印。打印遗嘱是由电子文件转化而来,不可能像亲自书写的遗嘱一样只存在唯一性,如要认定其真实有效性,必须是立遗嘱人亲自打字和打印。由于在案件审理中,立遗嘱人必然已经去世,如何认定系其亲自打字和打印的,常需依靠证据优势原则和办案法官的生活常识。例如,立遗嘱人生前是否常通过使用电脑打字进行文字操作;该打印遗嘱的电子版本是否存在于立遗嘱人经常使用的电脑中或电子媒介中(当然,立遗嘱人有时候并不使用这些电脑进行操作)。如果立遗嘱人自己不会打字,而是请他人代为打字和打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份遗嘱是否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呢?笔者认为,此类打印遗嘱虽然可能口授了相关遗嘱内容,但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故该份遗嘱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被认定为代书遗嘱。主张遗嘱继承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及证人,证明遗嘱是他人代为打字和打印的。
2、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由于是自书遗嘱,故必须有立遗嘱人亲自签名。如果当事人证明遗嘱电子稿保存于立遗嘱人的个人电脑中,但遗嘱上缺少立遗嘱人亲自签名的,就很难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如果遗嘱缺少订立遗嘱的时间信息,笔者认为应当探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分析。
例如,浙江省曾经审结的一起遗嘱案件,对于如何认定自书打印遗嘱的效力,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司法经验。在该起案件中,涉案遗嘱由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某某某”为手写字体,未注明年月日,当事人未提供其他证据。一审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书属电脑打印而成,仅有签名,及未注明遗书形成具体时间,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故本案中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定无效,电脑打印也是遗书书写的一种方式,遗嘱人为普通公民,法律无法要求其所留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且《继承法》中并未规定打印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属于确认无效。二审最终认为,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同样属有效遗嘱,故据此予以改判。当事人又申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高院审查了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信息的事实后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未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无效,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遗嘱,故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与专业法律人士相比,普通公民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并不非常深入,故法律不应对普通公民从事的民事行为设立过于专业的标准。普通公民所立的遗嘱即便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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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有亲笔签名的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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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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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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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打印的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书遗嘱打印的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打印的是否有效
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的遗嘱态度不
一,具体有三种观点:
(1)
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2)
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
(3)
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2、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这时候,就要满足代书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L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3、如果声称是立遗嘱人自己打印的,即便上面有立遗嘱人的签名,打印的遗嘱被承认的概率也不大。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解释: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电脑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打印遗嘱进行准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打印遗嘱,是指由行为人操作计算机记载遗嘱内容并储存,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遗嘱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记载日期的一种遗嘱,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
随着电脑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打印遗嘱如果只有签名和手印也不一定是有效的。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没有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打印遗嘱必须首先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特别是除了签名,还需注明年、月、日,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打印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
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还是存有很大争议。遗嘱身后事,打印需谨慎。对打印遗嘱目前的司法观点是:
1、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立遗嘱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2、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3、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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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脑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打印遗嘱如果只有签名和手印也不一定是有效的。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没有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打印遗嘱必须首先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特别是除了签名,还需注明年、月、日,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打印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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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3、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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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打印的遗嘱,签名摁手印就有效吗?
民法典打印的遗嘱,不是签名摁手印就有效,还需要具备其他的法律所规定的要件,具体的就是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员在现场对于打印遗嘱这个环节做出见证,其次就是见证人员也必须在每一页上面书写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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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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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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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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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还是存有很大争议。遗嘱身后事,打印需谨慎。对打印遗嘱目前的司法观点是:
1、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立遗嘱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2、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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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也要遵循有效遗嘱的一般要求,如打印遗嘱也应当意思表示明确、在遗嘱中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等。同时也劝告大家,当家庭财产发生矛盾时,应以亲情为重,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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