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主要性质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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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肇事逃逸的主要性质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肇事逃逸的主要性质有哪些

一、肇事逃逸的主要性质有哪些

肇事逃逸的性质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肇事逃逸的要承担哪些后果

肇事逃逸要承担下列后果:

一、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者要根据责任划分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逃逸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逃逸一方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行政责任。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拘留

三、刑事责任。如果逃逸方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致使一人以上重伤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对逃逸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具体行为有: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肇事逃逸的主要性质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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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和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最高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因为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和第2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两者是毛与皮的关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动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这两个动机同时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而后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己经尽了抢救义务,但是却逃避了法律追究,使交通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虽然犯罪人仅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但是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比较合适的理解应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的犯罪行为。
肇事逃逸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最高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因为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和第2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两者是毛与皮的关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动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这两个动机同时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而后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己经尽了抢救义务,但是却逃避了法律追究,使交通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虽然犯罪人仅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但是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比较合适的理解应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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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性质,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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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这是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根本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理解为,实际上是把逃逸行为与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作为义务特别是救助义务等同起来。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不仅仅违反了上述的种种义务,更关键地是对行为有主观恶意,是积极而为之。实质上是行为人采取了作为的手段,同时违反了一定的义务。所以尽管 “逃逸”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与不救助行为相重合,但实际上即使履行了救助义务仍然可能构成逃逸,比如在将伤员送往医院后的逃逸等。
分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不应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着手,而应从是否有逃逸的实际行为来分析。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虽然三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内在含义也有差别,但逃逸行为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积极采取措施去逃跑,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性质均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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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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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最高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至第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因为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和第2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两者是毛与皮的关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动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这两个动机同时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而后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己经尽了抢救义务,但是却逃避了法律追究,使交通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虽然犯罪人仅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但是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和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最高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因为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和第2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两者是毛与皮的关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动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这两个动机同时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而后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己经尽了抢救义务,但是却逃避了法律追究,使交通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虽然犯罪人仅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但是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比较合适的理解应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怎么认定其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怎么认定其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
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义务的。按照刑法理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什么都没有做”和“逃避应该做的”两种形式。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后者,是一种积极的。《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为的积极性,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行为相区别开来,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节。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认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基础,以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加重的。
但从《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来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处却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这就导致了同一情节在同一罪名中有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冲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

二,交通肇事行为终了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如果仅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为定罪情节,有可能导致将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归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之中,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引起法律适用上的紊乱。
例如一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撞到路边的行人,致使行人倒地受重伤,驾驶员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后行人被路人送医院医治后康复。在这起案例中,若撇开驾驶员逃离现场的事后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但若按《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的规定,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这种以事后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做法,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违背了立法原意。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升格情节,它仅仅是对肇事人逃逸后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的消极评价,不能扩大其作用范围,甚至上升为确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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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性质,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肇事逃逸的性质,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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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该怎么认定其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该怎么认定其性质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
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义务的。按照刑法理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什么都没有做”和“逃避应该做的”两种形式。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后者,是一种积极的。《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为的积极性,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行为相区别开来,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节。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认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基础,以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加重的。
但从《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来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处却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这就导致了同一情节在同一罪名中有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冲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

二,交通肇事行为终了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如果仅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为定罪情节,有可能导致将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归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之中,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引起法律适用上的紊乱。
例如一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撞到路边的行人,致使行人倒地受重伤,驾驶员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后行人被路人送医院医治后康复。在这起案例中,若撇开驾驶员逃离现场的事后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但若按《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的规定,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这种以事后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做法,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违背了立法原意。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升格情节,它仅仅是对肇事人逃逸后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的消极评价,不能扩大其作用范围,甚至上升为确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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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能怎么认定其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能怎么认定其性质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
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义务的。按照刑法理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什么都没有做”和“逃避应该做的”两种形式。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后者,是一种积极的。《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为的积极性,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行为相区别开来,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节。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认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基础,以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加重的。
但从《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来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处却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这就导致了同一情节在同一罪名中有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冲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

二,交通肇事行为终了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如果仅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为定罪情节,有可能导致将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归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之中,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引起法律适用上的紊乱。
例如一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撞到路边的行人,致使行人倒地受重伤,驾驶员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后行人被路人送医院医治后康复。在这起案例中,若撇开驾驶员逃离现场的事后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但若按《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的规定,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这种以事后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做法,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违背了立法原意。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升格情节,它仅仅是对肇事人逃逸后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的消极评价,不能扩大其作用范围,甚至上升为确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据。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其性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
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义务的。按照刑法理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什么都没有做”和“逃避应该做的”两种形式。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后者,是一种积极的。《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为的积极性,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行为相区别开来,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节。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认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基础,以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加重的。
但从《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来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处却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这就导致了同一情节在同一罪名中有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冲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

二,交通肇事行为终了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如果仅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为定罪情节,有可能导致将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归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之中,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引起法律适用上的紊乱。
例如一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撞到路边的行人,致使行人倒地受重伤,驾驶员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后行人被路人送医院医治后康复。在这起案例中,若撇开驾驶员逃离现场的事后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但若按《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的规定,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这种以事后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做法,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违背了立法原意。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升格情节,它仅仅是对肇事人逃逸后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的消极评价,不能扩大其作用范围,甚至上升为确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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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性质,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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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后车主离开算不算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客观上,造成交通事故后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之后又拒绝接受调查,逃避公安机关寻找的,应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将会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构成交通肇事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才属于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
肇事人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情节的本质要件,肇事人是否立即投案是认定逃逸情节的形式要件。因此,在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缺一不可。
所以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提供救助是应尽的义务,接受有关机关调查也是必须做的,两者从根本上没有包含关系。不是只要自己尽了救助义务后,被救助的人没怎么样了,自己一走了之就可以没事了。这种情况下仍然会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抵销逃逸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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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得比较笼统含糊,如何理解它成为解决许多交通肇事案件的关键。但从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探讨来看,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少有人探讨这一规定的法律性质。笔者以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之理解直接关涉其适用范围。在此,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粗浅讨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是,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加重处罚情节目前理论上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至于其理由论者基本上未加以阐述。在这些文章中,论者是将其作为一个基本命题而非待求证命题来运用的。另一种认为,该规定属于情节加重犯。但是,它不是一种“单纯的情节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是带有一定结果加重色彩,并且其死亡结果本身又是该构成要件结果的一种复杂情节加重犯。”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首先,该规定不应是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对其加重其刑的情形。由此可见,结果加重犯是基于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两个部分构成。基本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触犯了某种罪欠:加重结果县稽犯罪行失所浩成的犯罪结果已经超出了该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另又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非该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于基本犯罪的罪过,以前认为只能是故意。但是,现在一般认为过失也可以是基本犯罪的罪过。如果基本犯罪的罪过是故意,则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一定要求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基本危害结果,只要符合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如果基本犯罪是过失,则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的行为必须应该发生基本犯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因为过失犯是结果犯,基本犯罪的结果没有发生,就不可能构成基本犯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此,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则肇事者的行为必须
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在此基础上又发生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问题是,一些交通肇事案件在被害人死亡结果出现之前并不能认定为犯罪,因为肇事行为只是将被害人撞成轻伤,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逃逸造成的死亡结果发生后,.行为人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例如,司机甲某日晚上10时许违规驾驶,撞倒路边行人乙致其腿部骨折(属轻伤),乙当即躺倒在地不止。甲看见乙既未流血,也没有昏迷过去,自认乙的伤势并无大碍。为了逃避责任,甲慌忙驾车逃走。乙因小腿骨折不能行走,适逢当夜大风降温,天气异常寒冷,第二天人们发现乙时,乙已冻僵身亡。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甲的行为认定交通肇事罪无疑。但是,如果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解释为结果加重犯,就会带来两个问题:其
一,将会出现没有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类似上述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确实是在行为人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也就成为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但是,也正因为该死亡结果被作为了加重结果,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中基本结果,因此,交通肇事罪自然无法认定,于是就出现了基本犯罪不成立的加重结果犯。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第
二,实践上,类似上述案件将会出现无法定罪或错误定罪的情况。既然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结果加重犯,上述案件无法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于是,案件的性质就只有两种可能:不构成犯罪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犯罪显然是不可能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合理,因为,无论从案件的性质还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说,本案构成交通肇事罪都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而新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规定条款,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该罪时,当然应该定该罪,而不应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否则,就抹杀了交通肇事案件的性质。 那么,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何理解,才不会影响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性呢笔者认为,应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界定为情节加重犯。所谓情节加重犯,是指在基本犯罪的基础上,因具有一定的加重情节,刑法为此规定了较基本犯罪法定刑重的法定刑。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综合指标,可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后者只能是客观的;当某种犯罪的结果是成立基本犯罪的要件时,该种结果必定不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因此,当以该种结果为内容规定加重处罚情节时,该规定就绝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而只能是情节加重犯。这样理解既不会影响基本罪的定罪,也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同时还保证并明确了该种加重处罚规定的性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重点在于“因逃逸”,而“因逃逸”是一种主观上的因素,具体说就是犯罪动机;该动机较之不是因为逃逸而是主动护送被害人抢救,只是由于离医院太远而未能及时抢救导致的死亡等情况来说,无疑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所以刑法才规定加重其刑。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结果则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可见,如果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结果加重犯,这一死亡结果就不能当作交通肇事罪构成的成立要件了;如果当作情节加重犯,则死亡结果可以当作该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因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结果加重犯所带来的问题则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其次,笔者以为,第二种观点站在情节加重犯的角度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无疑是可取的。但是,该论者的观点又存在一些问题,
(1)该论者认为情节加重犯有单纯的情节加重犯与复杂的情节加重犯之分,这一主张似有为了论述而创造概念之嫌。要知道,刑法理论中从来都没有什么“单纯的情节加重犯”与“复杂的情节加重犯”这样的概念,如此随意不加充分论证就提出一个新命题的做法,是违背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和要求的.
(2)该论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是带有一定结果加重色彩,并且死亡结果本身又是构成要件结果”。这一论述
首先犯了双重评价的错误,因为,该论者明确承认这一规定既具有结果加重性质,又是基本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这也就是对被害人死亡进行了两次的法律评价。
其次,该论者一方面认为不应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另一方面又没有摆脱结果加重犯的束缚,仍然囿于结果加重犯的案臼;于是,论者得出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个兼有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双重性质的规定,即所谓“复杂情节加重犯”。这一结论实际上并没有给人以明确的答案,反而使“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变得更加模糊。而且,“复杂情节加重犯”这一命题本身的科学性尚需论证。 综上,笔者认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解释为情节加重犯,既不违反刑法中的有关理论,又能有效解决实践中此类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性问题,并使“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充分发挥化田曰空现吉件老的意向。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构成主要责任,交通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主要责任构成犯罪吗? 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是怎样的 1、主体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3、主观方面为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是指以下情况: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尚不构成犯罪,是指交通事故未达到以下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可处200-2000元罚款,记12分,并处15天以下拘留。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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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性质,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肇事逃逸的性质,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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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认定主要责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是怎样的 1、主体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3、主观方面为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是指以下情况: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尚不构成犯罪,是指交通事故未达到以下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可处200-2000元罚款,记12分,并处15天以下拘留。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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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后,肇事逃逸怎么定性及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有三种情况: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遇到肇事逃逸的汽车逃逸车主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车子被撞后肇事者有逃逸行为的,受害人应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对逃逸者进行查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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